【2020年12月29日湖州市律师行业党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共产党湖州市律师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律师行业党委”)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律师行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律师行业党委在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律师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律师行业党委”)、湖州市委两新工委指导下,在市司法局党委领导下,负责领导市律师协会和全市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为加强我市律师队伍建设、推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第三条 市律师行业党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实行集中,做到既有活力又坚强有力;
(四)坚持全面落实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规定。
第四条 市律师行业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对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和律师工作的要求,确保律师行业正确政治方向。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规划,指导律师行业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有效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律师作用。
(三)指导全市律师行业党组织完善规章制度,严肃组织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切实落实从严治党要求。
(四)指导全市律师行业思想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律师行业统一战线工作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工作,做好对非中共党员律师的引导,团结、带动律师队伍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五)负责全市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评选表彰,承担律师行业党的工作情况综合分析和报告。
(六)支持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监事会依照法律和协会章程开展工作,督促协会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和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市律师行业党委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重大决策部署;
(二)贯彻落实市司法局党委和省律师行业党委有关决策部署和交办事项的意见、措施,以及需要以市律师行业党委名义向市司法局党委和省律师行业党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市律师行业党建、意识形态和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等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市律师行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重大决策、重要工作、专项工作部署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律师队伍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的重要工作;
(六)市律师行业规则和政策文件制定拟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七)市律师协会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八)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置及主任、副主任人选;
(九)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人员选聘事项;
(十)以市律师行业党委或者市律师协会名义开展的奖惩事项;
(十一)市律师行业党委或者市律师协会接受审计、巡察、督查检查等重大事项;
(十二)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的重大事项;
(十三)区县律师行业党组织、市直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十四)党委书记认为应当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按照本规则规定需要由市律师行业党委讨论决定的市律师协会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应当事先经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市律师行业党委审定。需要提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的,须经行业党委审议通过后,再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
第七条 市律师行业党委必须把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扎实有效推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全覆盖全规范全统领。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强化理论武装,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律师队伍坚定理想信念宗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律师队伍建设,坚持把政治品格放在首位,选好配强律协领导班子,做好人才工作;加强党员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党员律师教育、管理、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律师行业选树表彰工作力度,发挥先进典型引领示范作用。
(三)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规范化建设,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提升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
(四)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察;
第八条 市律师行业党委应当加强对律师行业统战工作和工青妇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律师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广大律师,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 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受党委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党委委员根据党委决定,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条 市律师行业党委设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协助党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党委指示、决定;负责党委会会议联系、文件准备、会议记录等会务;督办催办党委各项工作部署、决定的具体落实和执行情况,协调督促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负责行业党建工作数据统计、文件材料归档、汇总分析工作;完成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市律师行业党委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理论学习制度和联系基层制度。市律师行业党委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总结工作,分析问题,交流思想,统一认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建立理论学习制度,学习以集体学习研讨为主要形式,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党委委员每年拿出一定时间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
第十二条 市律师行业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委其他委员应当对党委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市律师行业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一般每1个月召开一次。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十四条 市律师行业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和相关材料,党委办公室一般应在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印发与会人员。参加会议的人员要认真研究,准备意见。
第十五条 市律师行业党委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党委书记请假。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所在的律所及律师,以及存在其他等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委员应当回避。
经党委书记同意,召开党委会可以请司法局律师工作处相关负责同志、不是党委委员的市律师协会会班子成员、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相关负责同志或者其他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市律师行业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党委书记或者指定的专人应当会前征求其对决定事项的意见,会后向其通报情况。
第十七条 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会决定事项,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党委委员按分工组织、督促贯彻落实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市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全面落实党委决策。
第十八条 党委委员坚持从严律己,自觉把纪律挺在前面,不碰“红线”、不踩“底线”,自觉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委决议,给国家、律师行业或个人造成损失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四)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国共产党湖州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