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秧及子女 少年无人抚育成苦儿
法律援助仗法维
一、案由:抚育费纠纷
二、案情简介:原告:王璐,男,15岁,学生,住安吉县高禹镇张芝村。被告:王国胜,男,38岁,农民,住安吉县高禹镇张芝村。原、被告系父子关系,1997年10月17日,被告王国胜与前妻刘年贞离异时曾约定,原告王璐由被告抚养,被告之妻不承担抚养费。双方离异后,被告之妻刘某外出打工,原告即随被告生活的第二年,被告与翁某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开始四口人尚能和睦相处,但随着原告年龄的增大以及外号的影响,原告与后母翁某的关系越来越紧张,最后发展到双方一见面不是对骂就是打架,家里弄得鸡犬不宁,为此,翁某向被告提出如果再将原告留在家中就和他离婚。2002年第二学期被告将原告转学到梅溪镇中寄读。由于原告缺少亲情的关爱,因此心理上发生了一定的扭曲,终于在一天晚自习和同学发生了争执,并打伤了该同学,以致学校对其作出了退学的决定。原告退学后,曾要求被告帮其重新联系学校就读,但均遭到拒绝,由于原告回家后整日东游西荡,因而常遭到翁某的指责,于是双方又发生了扭打,原告趁其不备用砖块砸伤了翁某,之后就再也不敢回家了。2002年下半年,原告去上海找其生母刘某,住了一段时间后,刘某以其不承担抚养费为由将原告拒之门外。于是原告又回到了安吉。为此事村镇两级政府曾多次召集被告调解,但均无果。原告至此成了一名真正的流浪人。真到2003年8月,原告在母亲的陪同下来到了安吉县法律援助中心。
三、承办过程:法律援助人员接受代理后,发现该案非常棘手,一是法律关系问题。由于原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而其生母又不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那么律师由谁委托,总不至于让被告委托代理人自己告自己吧;二是即使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这笔抚育费应交于谁来保管和支配,原告应由谁来照顾。加之原被告毕竟是父子关系,如果处理不好,不但会加深双方的矛盾,而且也不利原告的教育和成长。为了有利于本案的妥善解决,法律援助人员着手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 、全面了解案情着手做好有关人员的工作。为了全面了解本案的案情,法律援助人员除了认真听取原被告和原告生母养母的陈述,还多次到被告所在地了解情况。同时还到原告曾就读的学校了解了情况,通过了解发现原被告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被告及其妻对原告的教育方法欠妥;二是原告的生母刘某对原告和其后母的矛盾有推波助澜的作用;三是由于原告缺少亲情关爱以致从小养成了孤僻的性格。同时还了解到,原告与其后母的矛盾已到了水火不相容的地步,原告曾多次扬言要杀死其后母弟弟和被告,而被告的妻翁某也曾多次表示如果被告再将原告接回家,其即和被告离婚,因此原告继续随被告生活已不可能,那么被告应随其爷爷奶奶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支付,这样既解决了原告的生活、居住和就读问题,又避免了原被告生活在一起的矛盾。为了做好被告父母的工作,法律援助人员不但多次打电话给被告的父亲,而且还多次上门做俩老的思想工作,请求俩老监管原告的生活和学习。由于原告脾气倔强,性格孤僻,因此俩老均以自己没有抚养义务为由拒绝监管原告。既然原被告已不可能生活在一起,其爷爷奶奶又不愿收留原告,那么原告唯一只有随其生母生活。经过法律援助人员苦口婆心的做工作,原告的生母刘某终于勉强答应回安吉照顾原告,但要求被告在县城落实原告就读的学校,同时支付原告租房的租金、书学费和生活费等所有费用,否则拒绝承担原告的监护责任。然经过多次做工作,被告虽同意支付一定的抚育费,但由于被告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固其同意支付的抚养费已远远不能达到刘某的要求,由于被告和刘某在原告抚育费上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因而庭外调解未能如愿。
2、变更法律关系,让法院给原被告一个答案。由于被告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要进入诉讼程序,首先必须理顺本案的法律关系,即变更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为了能使原告的生母刘某同意担任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法律援助人员曾主动去县城镇中帮助原告落实好就读的班级,同时还帮刘某联系工作,当刘某得知已帮原告联系好了就读学校和班级,同时还帮其联系工作时,感动得在电话里哭了,并表示愿意承担原告监护责任。于是经和被告协商,变更了原告的监护人,同时委托代理人受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的委托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开庭那一天,虽然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刘某和被告在原告的抚养费未达成一致的意见,但在法律援助人员的协调下,双方在对原告今后的教育和成长等方面达成了共识。
四、承办结果:2003年9月23日,安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判决,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育费300元,全年分二次支付。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原告在安吉县城镇中读初一,其母刘某也在县城找到了一份工作,原告也曾打电话给县法律援助中心表示要好好学习,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幸福。据了解,原告入学以来,被告也曾几次去学校看他。目前原告在校不但表现较好,而且成绩也名列前茅,更主要的是缓和了原被告的关系和矛盾。
五、简要点评:1、是一起抚养纠纷,由于原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代理人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委托,而本案的法定代理人是被告,故必须首先变更原告的法定代理人。
2、本案是一起抚育纠纷,因此作为委托代理人应首先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尽量做好庭外调解工作,不能急于诉讼,因为原被告毕竟是父子关系,如果处理不当,不但会加深原被告间的矛盾,而且会直接影响原告的教育和成长。在本案中委托代理人在庭外做了大量的工作,虽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但被告和原告的生母刘某在对原告今后的教育成长却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并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双方的矛盾。
湖州市安吉县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