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未能白头到老,分手后为了子女的抚养问题往往也会产生摩擦、纠葛,甚至于走上法庭。
话说2020年6月初,离婚后独自带儿子的李芳收到了前夫张亮发来的一条微信,大意是“受疫情影响,创业公司今年亏损严重,加上我又再婚再育了女儿,实在负担不起每个月7000元的抚养费了。”
事情要从2018年9月说起,在李芳和张亮婚后生育的儿子小浩刚满7周岁那年,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便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小浩归李芳抚养,张亮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70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
按李芳的说法,7000元的抚养费,是根据当时张亮的收入,以及李芳家人没法照看小孩、需要请住家保姆等一系列因素,两人经过充分协商后确定的。
2019年11月份,张亮再婚后不久,又生了一个女儿,并就减少抚养费的问题,多次找李芳协商。
李芳和张亮结婚时曾共有一套两居室的住房,考虑到小浩上学方便,离婚时双方约定房子由李芳和小浩居住,张亮不会向李芳讨要费用,等小浩小学毕业后就把房子卖掉。但张亮此时却提出,要出租其中一间房间,用租金(根据当地同地段的出租市场行情估算月租可达2500元)冲抵抚养费,这让李芳根本无法接受。
经过与李芳多次协商不成,张亮开始少付抚养费了。从2020年9月至11月,李芳总共只收到了张亮转来的3000元钱。
李芳主动找张亮再次协商。
张亮只同意用房间的租金用来抵扣贷款,但仍称以现在的收入情况最多只能给3000元的抚养费。张亮表示他已搬到了李芳和小浩居住的小区附近,就是为了方便多照看孩子,照看孩子的时间也可以用来抵扣抚养费。而李芳认为,照顾、探视孩子是父亲应尽的义务,而且张亮搬来也是因为他的公司离得近,并没有因此多照看了孩子。
最后,李芳聘请律师提起了诉讼,终于和张亮对簿公堂了。
李芳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请,要求张亮补付之前拖欠的抚养费1.8万元,并自2020年12月起每月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7000元。张亮提出反诉,称2020年9月前已克服收入下降和再婚再育的压力,一直足额支付抚养费,但现在无力支付了,且孩子的实际需求并不要这么多,要求将孩子的抚养费自2020年9月起降低为每月30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张亮应补付抚养费1.8万元,并根据张亮创业受疫情影响、再婚再育和小浩的每月开支情况,将小浩的抚养费调整至每月5000元。
李芳、张亮均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二人都坚持自己一审的诉请。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亮应支付的抚养费标准是多少,以及一审法院将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每月抚养费7000元调整为5000元依据是否充分。对此,上海一中院认为:
首先,张亮与李芳离婚时,不仅签署了在民政部门备案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还签署了双方私下的《离婚协议书》,在两份协议中,对于抚养费均约定为每月7000元,可见,双方对于抚养费的金额系深思熟虑后的结果。而且,从离婚后抚养费的实际支付情况看,虽有迟延支付之情形,但在一年多近两年的时间里,张亮均能足额支付抚养费,可见当时约定的金额亦未超出张亮的支付能力。因此,如不存在支付方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劳动能力明显降低等特定情况,双方理应恪守离婚当时的约定。
其次,就张亮提出降低抚养费的几点理由而言。关于再婚再育和小浩的实际生活需要的理由,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张亮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并未以是否再婚再育或小浩实际需要多少学习生活成本作为考量来计算抚养费金额;反而,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抚养费每月7000元的同时,还承诺鼓励对方尽快找到真爱和幸福,明显再婚再育与否和当时承诺的抚养费金额之间没有关联。故现张亮以该理由要求降低曾经约定的抚养费金额,缺乏依据。关于新冠疫情期间收入下降的问题,本案中,张亮与李芳微信沟通过程中,确实提及新冠疫情对其收入造成一定影响,但纵观本案,张亮除口头所称,并未提供起码之证据证明其当前经济状况相较于离婚当时已发生明显下降。故上述理由,亦无据可循,上海一中院难予采信。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张亮上诉请求,判决张亮补付抚养费1.8万元,并改判张亮自2020年12月起支付小浩抚养费7000元,至小浩18周岁止。(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至此,各位读者应该都明白了个中的道理了吧!
浙江大德律师事务所王学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