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校初中学生李某(未满16周岁)在暑假期间向邻居张某借用一辆机动摩托车(经查明该辆机动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其后李某在驾驶该辆摩托车的途中与陈某驾驶的微型电动车发生相撞,导致陈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
另本次事故共造成陈某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18万元的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究竟由谁来承担?
【律师说法】
浙江广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玉明认为,本案应作如下分析,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由张某、李某以及李某的法定监护人(也就是李某的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以外的部分由李某及法定监护人(也就是李某的父母)按照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划分来承担责任,同时由于张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是有过错的,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理由如下:首先我们从案情回顾中可以看出,李某未满16周岁,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李某以及李某的法定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张某与李某系邻居,张某应当知道李某尚未成年,同时依据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李某也是无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以及最高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情形,出借人张某显然是有过错的,应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以外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由于张某所有的机动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那么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责任由谁承担问题。我们认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投保交强险系张某的强制法定义务,如未投保,张某应当承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义务。同时本案投保义务人(张某)和侵权人(李某)不是同一人,依据近期最高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陈某有权请求张某和李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