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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律师着装规范(试行)

来源:时间:2025-07-29 10:41

【2020 年 9 月 3 日湖州市律协第七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2025 年 7 月 24 日湖州市律协第八届常务理事会修订】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我市律师着装行为,树立律师严谨的职业形象,充分展示律师行业良好的精神风貌和行业文化内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院庭审时,应严格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内着浅色衬衣,佩戴领巾,外着律师袍,律师袍上佩戴律师徽章;下着深色西装裤、深色皮鞋,女律师可着深色西装套裙。

律师的出庭服装要保持洁净、平整,服装不整洁或有破损的不得使用。

律师着出庭服装时,应表现出严肃、庄重的精神风貌,出庭服装外不得穿着或佩戴其他衣物或饰品。

第三条 执业律师应当根据出庭需要自备全国统一制式的律师袍、领巾、律师徽章,以保证按规定使用。

第四条 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参加法院庭审时,应着正装。

第五条 市律师协会积极协调中院、各区县法院,为律师更换出庭着装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六条 律师除应规范出庭着装外,在应邀参加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正式活动、行业重大活动、外出交流考察、各类纪念庆典及论坛研讨活动等事务中,应着正装,且保持举止大方得体。

党员律师应当佩戴党员徽章。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着装行为的引导和管理。

第八条 市律协将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到法庭实地巡查,商请法院定期反馈律师出庭着装情况,对律师出庭着装行为进行监督,并酌情对律师参加法院庭审着装不规范的情况予以通报。

第九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未按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装,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律师协会予以批评教育并通报所在律师事务所提醒纠正,情节严重者,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给予行业处分。

第十条 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协会已经发布的有关律师着装规范、指引的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适时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