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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的夫妻连带债务,一方单独重新出具欠条,另一方是否需要对此承担责任?(浙江顾善律师事务所)

来源:时间:2021-08-30 10:06

案例:甲、乙系夫妻。2013年8月,甲乙向某信用社借款70万元,丙为保证人。借款到期后甲乙无力归还,丙于2014年9月代为偿还。2021年4月甲就代偿债务向丙出具欠条。随后丙起诉请求甲乙支付代偿款。

问题:超过诉讼时效的夫妻连带债务,一方单独重新出具欠条,另一方是否需要连带责任?

分析:

1、追偿债权已过诉讼时效。

丙作为保证人,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解释第42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本案中代偿时间是2014年9月,按当时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至2016年10月起该追偿债权已罹诉讼时效届满。

2、追偿债权罹于时效后,连带债务人出具欠条是就原债务的履行达成了一个新协议。

2021年4月,甲向丙出具欠条。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重新出具欠条的行为,具有何种法律意义?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7号《批复》“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7)4号批复《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认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无论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还是债务人在逾期贷款催收文书上签收,其着眼点均在于双方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进行了重新确认。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只丧失了胜诉权,即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并未丧失其实体民事权利,也没有丧失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存在,只是变成了自然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原债务进行重新确认,是就原债务的履行达成了一个新协议,产生了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因此,甲、丙双方达成的这个继续履行原债务的新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3、债权已罹诉讼时效,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放弃时效抗辩,其法律效果不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

对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连带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主张权利,该连带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重新确认债务的,其效力是否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是当事人独立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行为人对该项权利的放弃,不能由其他连带债务人代为行使,而应由行为本人以明示或者约定的方式予以表示。甲放弃时效抗辩,就债务履行重新达成协议,不应对连带债务人乙产生放弃时效抗辩的效力。

4、甲重新确认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名义所负之债,如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共同债务。甲重新出具的欠条所形成的债务,是由夫妻一方自愿放弃时效抗辩所形成,是就原债务的履行达成新的合同。放弃抗辩、达成新的履行合同的行为,显然不具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属性,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乙无需再为甲重新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