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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谷要卫等11人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浙江六和(长兴)律师事务所

来源:时间:2021-09-30 14:19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仲裁+调解

指派单位:长兴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浙江(六和)长兴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胡云龙、许智勇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 集体案件 追索劳动报酬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谷要卫等11人于2015年先后入职湖州某机械公司,从事操作工、技术员、财务等工作。2020年5月,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流动资金紧张的情况,另外公司因其他诉讼案件导致公司的主账户被冻结保全,谷要卫等人从2020年5月至2020年8月的工资一直未予以发放。

谷要卫等11人因公司未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遂向长兴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长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六和(长兴)律师事务所的胡云龙、许智勇律师担任谷要卫等11人的诉讼代理人。在仲裁过程中,谷要卫等人提出三个请求:1.解除劳动合同;2.支付拖欠的工资;3、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的发生,与企业经营有直接的关系。企业经营过程中未采取审慎的方式导致被诉,被诉后未采取有效的方式避免账户被冻结或者被冻结后未联系法院提供担保等方式妥善解决以致劳动者提起仲裁。由于雇佣形成的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并延展成形式上的平等和实际上的从属,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从属于雇主,雇主在该关系中地位强势,劳动者在该关系中处于弱势,劳动者容易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工资是众多劳动者的生活来源,甚至是劳动者的唯一生活来源,是他们自身及其家人赖以生存的条件。恶意欠薪直接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侵犯了他们的财产权,阻断了他们的基本生活来源,对劳动者及其家人的生存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今年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很多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的客观现实。另外湖州某机械企业因另案被诉账户被冻结导致工资支付困难,这与恶意欠薪又有本质的不同。

 本案经过调解,在仲裁庭的工作人员和承办律师的工作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1.用人单位在限期内支付谷要卫等人工资2.谷要卫等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处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案件,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在互让互谅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并引入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多元解纷机制进行调解,避免矛盾激化。本次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对于新冠疫情案件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同时应该注意到,各级仲裁机构可以开辟“绿色通道”,合理认定时效,简化优化处理流程。发挥“互联网+仲裁、诉讼”作用,提供“不见面”仲裁服务,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