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相关信息
案例类型:诉讼
业务类别:知识产权
案件代理时间:2023年6月至2024年3月
代理律师姓名:陈鑫萍
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
检索主题词:权利要求丨权利保护范围丨相同侵权丨等同侵权丨合法来源抗辩
二、案例正文
(一)案情简介
安吉A公司系“一种便于休息的椅子”和“一种办公椅的椅座”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在日常专利维护过程中发现厦门B公司在淘宝店铺中销售涉嫌侵害安吉A公司专利权的办公椅。
安吉A公司认为厦门B公司的行为侵害其专利权,故委托律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厦门B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称其销售的办公椅采购于佛山C公司,具有合法来源,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代理人追加佛山C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并认为佛山C公司系重复侵权,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时参考惩罚性因素。佛山C公司认为不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经杭州市中院一审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决厦门B公司和佛山C公司均构成专利侵权,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佛山C公司有重复侵权的行为,参考惩罚性因素适用法定赔偿。
(二)法律分析
在面对专利侵权诉讼时,现有技术抗辩以及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往往被被告用来作为与专利权人进行抗衡的手段。但本案中被告没有提起专利无效的原因在于在佛山C公司在前述的侵权诉讼中就该两项专利已提起了两次专利无效的诉讼,专利最终的维持,专利的稳定性已得到充分验证。
合法来源抗辩制度设计的立法目的在于寻求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善意销售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在保护权利人专有权益的同时兼顾保障正常商业交易安全,根据专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两个要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相同侵权是指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在全部技术特征上完全相同。等同侵权则是指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虽然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在字面描述上不完全相同,但两者在技术手段、功能、效果上基本相同,且这种替换或改变属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
(三)案例评析
本案中,针对厦门B公司和佛山C公司,代理人采取了不同的应对思路。
第一,针对厦门B公司,其作为销售方,虽然其提供了采购的相关记录,但代理人注意到公司在其淘宝店铺宝贝详情中展示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显示的品牌为厦门B公司的额字号,代理人认为这是其向社会作出自身为产品来源的明确表示,且厦门本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销售合同、付款清单、发票与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数量、金额等无法一一对应,因此合法来源抗辩不应成立,法院最终采信了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针对佛山C公司,其作为侵权产品的生产商,首先从技术方案角度,对安吉A公司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1-5,当庭在技术调查官的主持下与侵权产品进行技术比对,经技术比对后,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第三,针对赔偿数额,代理人在提起诉讼时就本案侵权行为提起了两件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且重点针对佛山C公司司曾因涉案其中一款商品被认定构成侵权,此次系重复侵权,要求考虑惩罚性赔偿因素适用法定赔偿,法院最终亦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加重了佛山C公司的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