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相关信息
案例类型(诉讼或非诉讼):诉讼
业务类别:合同纠纷
案件代理时间:2022年10月至2025年5月
代理律师姓名:卢祖伟
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
检索主题词:民间借贷、抵押物灭失、混合担保、让与担保
二、案例正文
(一)案情简介
2015年2月,A公司通过B公司法定代表人介绍向自然人C借款,A公司向C出具两份借款协议,合计借款金额人民币600万元,B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并由D公司以其开发建设的两套房产(在建)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协议明确载明:如A公司不能归还借款的,则D公司所抵押的房产直接归C所有。此后,C与D公司于借款当日就案涉提供担保的该两套房产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网签备案手续。C于次日按约向A公司指定的账户汇入了600万元借款。
2022年8月,C经向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案涉提供担保的两套房产已经被D公司以出资的形式转让至其全资子公司E公司名下,再由E公司将两套房产分别转让至第三人名下。
因借款到期后A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D公司所抵押的房产也已经转让,故债权人C不能实现债权的情况下导致纠纷成讼。
后C先于2022年10月因民间借贷纠纷案由向甲法院起诉A公司并主张案涉房产属于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按照九民会议纪要规定请求就D公司提供的案涉房产债权人实现优先受偿权。甲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上已转移给第三人并由新的权利人设置了抵押,C客观上已无法依法实现权利,故判决确认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但未支持C对D公司案涉两套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但由此对C造成的损失,C可另行主张。因A公司并无实际履行能力,故C于2023年6月就D公司恶意转让抵押财产的行为向乙法院起诉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D公司是否应当就其提供的案涉两套房产的担保对C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的范围如何确定。由于在A公司向C的借款中,既有B公司的保证担保,又有D公司的保证担保以及其名下提供的不动产“物保”。
代理律师代理C起诉D公司赔偿责任的依据在于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以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 392 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在本案中,C可以直接向D公司主张权利。
但是在案件庭审过程中,D公司依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相互有追偿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由,主张连带债务被债权人免除为由要求免除其债务,即C已经超过担保期间未向另一保证人B主张权利,因此其也应当在免除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免除其自身债务。
但是二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C主张的是D公司对其债权的赔偿责任,而非直接的保证责任,D公司承担的债务不属于连带债务,D公司依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主张连带债务被债权人免除为由要求免除其债务,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本案涉及的房产价值问题。一审中,C曾向法院申请对案涉房产进行鉴定以确定赔偿范围,但因D拒不配合导致第三方机构无法进行实地勘察,最终退回委托,无法出具鉴定报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参考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以及D公司开发的其余房产的拍卖成交价酌定案涉房产价值并无不当。
综上,自一审法院判决后D公司上诉直至二审判决,债权人的权利最终得到了法院保障。
(三)案例评析
本案中,法院认定C向D主张赔偿责任有法律依据,D公司恶意转让担保物(案涉房产)的行为被否定评价,切实保证了债权人C的权利。
考虑到A公司作为实际借款人已经无偿债能力,因此,代理人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将诉讼策略的重点转移至担保人,虽然本案中的担保并非典型的抵押担保,但是也应当参照适用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之相关规定,主张其赔偿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
同时,法院认为债权人可以选择一种方式实现因担保行为而产生的权利,当出现人保与物保混合担保的情形时,最高院认为,两担保人之间不存在相互追偿的权利,除非两担保人之间有明确约定或者有清楚的意思联络,而本案中也恰恰没有证据证明两担保人之间有明确约定或者清楚的意思联络。
本案纠纷历经三年,先起诉确认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再起诉确认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前后两案均经历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最终得到了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支持,债权人的权利最大程度地得到了保障,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相统一,对于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及让与担保问题的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和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