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8日浙江省律师协会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2月16日浙江省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1年9月23日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浙江省律师协会行业处分信息发布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处分信息发布对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维护和提升律师行业社会形象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浙江省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浙江省律师协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行业处分信息定义】 本规则所称行业处分信息是指浙江省律师协会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义乌市律师协会(以下统称“律师协会”)对其会员违反律师行业规范给予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行业处分的信息,包括处分摘要等内容。
第四条 【行业处分信息发布定义】 本规则所称行业处分信息发布是指律师协会对已生效的行业处分信息根据本规则规定在业内外公布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业内发布】 会员受到行业处分的,律师协会应当按年度以文件、通报等形式将该行业处分信息摘要向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发布,发布的内容包括被处分会员的名称或姓名、执业机构、执业证号(执业许可证号)、违规行为、处分依据、处分结果等。
浙江省律师协会一般每两年对会员行业处分典型案例进行汇编并发布。
第六条 【业外发布】 会员受到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行业处分的,浙江省律师协会应将处分信息在官方网站“神州律师网”(以下简称“网站”)进行发布。
会员受到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行业处分的,业外发布期限为三年;会员受到取消会员资格行业处分的,业外发布期限为五年。发布期限自行业处分信息在网站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布期限届满后,浙江省律师协会应将行业处分信息在网站上及时删除。
发布在网站上的行业处分依法被撤销、变更的,浙江省律师协会应及时删除、修改。
第七条 【不得发布的内容】发布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业处分信息时不得含有下列信息:
(一)被处分会员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投诉人、其他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三)涉及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四)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其他不宜发布的内容。
第八条 【信息报送】 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和义乌市律师协会应当将其会员受到行业处分的信息在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浙江省律师协会秘书处。浙江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在收到已生效的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将行业处分信息录入会员诚信档案。
第九条 【上位规定】 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浙江省司法厅对行业处分信息发布有其他规定的,律师协会应遵照执行。
第十条 【组织实施与指导监督】 浙江省律师协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律师行业处分信息的发布工作,指导、监督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和义乌市律师协会行业处分信息的发布工作。
第十一条 【解释施行】本规则施行前发布的有关行业处分信息发布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本规则经2021年9月23日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由浙江省律师协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