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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浙江大盾律师事务所)

来源:时间:2021-07-30 09:52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辩护

承办单位:浙江大盾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王宗伟

供    稿:浙江大盾律师事务所 王宗伟

编 写 人:王宗伟

检索主题词:刑事案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1日,被告人李浩在明知他人要注册成立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在湖州市南浔区注册成立湖州豪曼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湖州鸿百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600份给他人。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共以上述两家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650余万元,虚开税款金额计820余万元。被告人李浩结伙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案件结果】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被告人李浩结伙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浩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浩已退缴赃款,酌情从轻处罚。结合上述,对被告人作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判决。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一、法律法规、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为了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特作如下决定: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启示建议】

一、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取与抵扣,做到票货一致。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收取与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非常正常的行为,但是在收取和抵扣时,需要核对发票与送货单是否一致。对存在不一致情形的发票进行收取和抵扣的,不仅存在民事法律风险,而且存在刑事法律风险,企业应避免这一法律风险。

二、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避免代开、虚开、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践中,因为种种原因,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为他人代开、为自己虚开、为别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比较普遍。这些情形均属于违法行为,轻则被税务部门处罚,重则构成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规范企业管理,提高法律意识。实践中,企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一方面是因为企业管理不够规范,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随着我国法律的日益完善,且为企业的长远发展,作为企业的管理人,需要做的是逐步规范企业管理,提高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