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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如何破解非法采矿指控?

来源:时间:2025-08-26 10:03

  案例相关信息

案例类型(诉讼或非诉讼) 诉讼

业务类别: 刑事诉讼非法采矿罪

案件代理时间: 2020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0 

代理律师姓名:孙费雯、周燕

律师事务所名称: 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浙江智仁(湖州)律师事务所

检索主题词: 非法采矿罪、 证据排除规则、 司法鉴定审查、 程序瑕疵


二 、 案例正文

(一) 案情简介

1.案件背景

浙江某建设工程项目中 ,王某某作为施工负责人 ,被指控在 2020 年施工期间越界开采红线外区域 。 公安机关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石料开挖土石方测量成果报告》 显示: 越界开采矿石量达 13742 吨 ,《价格认定结论书》 评估涉案 价值 48 万元 , 已达到非法采矿罪 “ 情节严重 ” 入罪标准。


公安机关以非法采矿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争议焦点

(1)《测量成果报告》 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2)《价格认定结论书》 的证据效力认定

(3)历史开采量是否应当核减

3.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两次退查 ,辩护人提交多份质 证意见 , 公安机关无法补强瑕疵证据 , 最终促使撤案处理, 民营企业家王某某获得无罪处理。

(二)法律分析

1.《测量成果报告》“ 三重致命伤 ”

(1) 资质缺失: 审核人 “超前执业 ” 之谜

资质瑕疵对证据效力具有根本性的影响 。《测量成果报 告》的审核人夏某某在报告形成时(2020 年 10 月 21  日 )尚 未取得资质(2020 年 12 月 11  日取得), 这一事实直接违反 《测绘法》第二十七条关于执业资格的规定。同时,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下称《刑诉 解释》) 第 98 条关于 “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 ” 的规定 ,此 类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2)检材污染: 红线内外混同测量

现场勘查显示 ,涉案人员将合法开采(红线内)部分与 争议区域(红线外) 的土石方混合堆放 。 而测量机构未按要 求区分测量范围 , 导致 9300 立方米的总量中无法析出确切越界开采量 。 根据《刑诉解释》 第 97 条 , 鉴定意见需审查 “ 检材来源、 取得、 保管、 送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而本案检材范围与委托要求不符 ,属于“ 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不 一致 ” 的情形 ,依法应排除。

(3)历史遗留: 历史开采量未扣除

当地街道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 ,村民早年自行对山体进 行过开采 , 开采面积约 3300 方 。 以此计算 , 山体剩余总量 不足 8000 方 , 故非法开采量不可能达到第三方测绘的 9300 方 。 对于涉案山体在王某某等人进场前 , 已有村民开采的 3300 方量 ,《测量成果报告》 未予扣除 , 导致开采量虚增 。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 50 条 , 证据需 “ 查证属实 ” 方可采信 。 若检材未排除合理怀疑 , 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存疑。

综上 ,该报告因同时存在资质缺陷、 检材污染、 数据失真三大问题,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刑诉解释》应予排除。

2.《价格认定结论书》程序性崩塌

(1) 鉴定程序违法

《价格认定结论书》未附鉴定机构资质证明及鉴定人签名 , 违反《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 第 21 条 “ 鉴定文书应由  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 的规定 。 同时 ,《刑诉解释》 第 98 条明确 “ 鉴定文书缺少签名 ” 系排除事由 , 该结论书因形式要件缺失而丧失证据资格。

(2)检材依据错误

价格认定结论以《测量成果报告》 的 9300 方量为依据,但该报告已被证明存在重大瑕疵。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 25 条 ,鉴定需基于 “ 可靠检材 ”,若检材本身不可靠 , 鉴  定结论自然丧失合法性。对于该类鉴定意见,应当重新鉴定。

(3)“ 灭失 ” 备注与事实矛盾

本案证据价格认定明细表标注 “ 灭失 ”,但实际开采物 仍堆放在现场 ,表明鉴定机构未核实检材状态 。 根据《刑诉 解释》 第 97 条 , 鉴定需审查 “ 检材与提取笔录、 扣押清单 是否相符 ”,本案显然未满足这一要求 , 属于 “ 送检材料来 源不明 ” 的排除情形。

(三) 案例评析

1.严格证据审查 , 防范 “瑕疵证据 ”入罪

本案揭示了非法采矿罪中鉴定意见的常见问题: 资质瑕 疵、 检材混同、 程序缺失 。 办案人员在办理此类案件时 ,应依据《刑诉解释》 第 97-98 条逐项审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 避免将存在 “硬伤 ” 的证据作为定罪依据 。 尤其是对于专业 性强的矿产资源案件 , 需结合地质勘测、 历史数据等客观证 据交叉验证 , 防止 “ 以鉴代审 ”。

2.程序正义优先 , 保障当事人质证权

鉴定意见的排除不仅关乎实体公正 ,更是程序正义的体现。本案中,辩护人通过指出鉴定人资质、检材范围等问题, 充分行使了质证权 。 司法机关应严格落实《司法鉴定程序通  则》现行有效的回避、 签名等程序要求 ,确保鉴定活动透明可监督。


3.推动司法鉴定规范化 , 强化行业监管

本案暴露的鉴定乱象反映出部分鉴定机构存在 “ 重结果、 轻程序 ”倾向 。 建议司法机关联合行业协会 ,建立鉴定机构动态考核机制 ,对多次出具瑕疵报告的机构纳入 “ 黑名单 ”。 同时 ,推广 “ 专家辅助人出庭 ”制度 ,借助专业力量辅助法   庭审查鉴定意见的可靠性。

4.类案指引: 非法采矿罪的证据标准

对于非法采矿罪 ,开采量、 矿产品价值是定罪量刑的核 心指标 。 若鉴定意见被排除 ,案件将因 “事实不清 ”无法达 到 “ 情节严重 ”或 “ 情节特别严重 ” 的构罪标准 。 参考《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本案可归类为 “ 证据不足、 指控犯罪不能成立 ” 的情形 , 办案机关应依法作出无罪或撤案处理。

本案系程序正义原则在涉企刑事案件中的生动实践 ,通 过严格司法鉴定审查标准 ,有效避免了瑕疵证据入罪风险。 案件处理过程中展现的 "证据审查三原则 "(程序审查优先、 专业审查补强、 政策审查托底), 为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可 复制的经验样本 ,彰显了新时代 "依法护企、 规范司法 "的法 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