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案例相关信息
案例类型(诉讼或非诉讼): 诉讼
业务类别: 刑事辩护案件代理时间: 2021 年 12 月 6 日
代理律师姓名:邰储仕
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
检索主题词: 强奸罪、 一夜情、 酒后发生性行为
二 、 案例正文
(一) 案情简介
2021 年 7 月某一天深夜,陈某看到一个女子坐在马路边。 因该女子的手机随意丢在地上 , 陈某善意提醒该女子收好自 己的手机,女子抬头朝陈某微笑,陈某问是否需要送她回家, 该女子告诉陈某 ,其与丈夫吵架 , 喝了酒不想回家 。 陈某提 出是否需要送其前往酒店 ,该女子表示同意 ,但要先前往自 己的理发店(距离偶遇地点大概 100 米距离)整理物品 , 陈 某陪同女子去店中 , 女子在行走的过程中无异样。到达理发店后 , 女子独自走进店中 , 陈某在外等候 。 约十分钟后 , 女子表示同意 ,携带了一个透明袋子(里面装满 了化妆品) , 随同陈某一起乘坐网约车前往酒店 。 到达酒店 后 , 因该女子忘记携带身份证出门 ,故陈某与服务员沟通,先将该女子送往房间 ,稍后再来补登记证件 。 经服务员同意 后 , 陈某与女子前往房间入住 , 陈某预定的房型是一个双人 床商务房 。 进入房间后 , 陈某躺在靠近厕所的床上玩手机,而该女子躺在另一侧的床上休息 ,过了一会该女子开始呕吐, 吐完后该女子漱 口 ,主动挽着陈某的脖子 ,表示很喜欢陈某 并亲吻陈某 ,进而双方发生了性关系 ,后因女子的丈夫发现 女子失联后报警 ,警方在酒店找到女子后 ,女子表示酒后失 忆了 。 2021 年 11 月 2 日德清县公安局以强制猥亵罪将陈某 刑事拘留 , 后变更罪名为强奸罪。
(二)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 陈某与女子在酒后发生性行为是否 违背妇女意志 ,是否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 强奸罪需满足以下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
1.客观行为:
行为人使用暴力、 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 不 敢、 不知反抗状态 。 在本案中缺乏暴力、 胁迫或其他强制手 段 , 具体分析如下:
行为证据链缺失: 女子身体无外伤或挣扎痕迹 , 监控显 示双方互动自然 ,未有陈某对其拉拽或是女子陷入昏迷状态。 陈某未实施灌酒、 诱骗或限制人身自 由的行为 ,全程由女子自主决定前往酒店。性行为中女子主动亲吻、采用 “ 女上位 ” 体位 ,并伴随生理反应(如娇喘) ,上述行为带有明显的性暗示 , 与强奸案中典型抵抗行为相悖。
特殊情节佐证自愿性: 女子携带化妆品袋表明其对过夜 有预期 , 呕吐后主动漱 口、 示好 ,证明其意识恢复清醒 。 此 外 , 因陈某服用了 “ 奥利司他 ”药物(排油用途 , 一般在排泄时将油污排出体外 ,肚子受压可使油污排出) ,所以该女子采用 “上体位 ”在陈某腹部时 , 陈某腹部受到了压力 ,导致陈某躺在床上排油 ,进而导致了被子上的大片油污 。 这是辩护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极为关键的信息之一 , 随即通 知办案机关保存该关键证据 ,该情节恰恰证明女子为自愿与 陈某发生性行为。
2.主观故意:
明知妇女不同意仍强行发生性关系 。 而在本案中 , 陈某 不具备强奸故意 ,具体分析如下: 行为连贯性: 从偶遇到入住酒店 , 陈某均以帮助者角色介入 ,未表现出预谋或强迫意图;情境合理性:双方互有好感,性行为发生于私密空间内, 符合“两厢情愿”的常情逻辑。
在判定被害人主观意愿时 ,被害人陈述是重要的证据, 但因其真实性有待确认 ,仍需结合其他证据 ,依据一般情理 对被害人的真实意愿作出推论这些证据主要包括: 双方当事 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性侵前的互动; 被害人特殊的身体状况; 被害人在性侵过程中及之后的言行举止 , 以及与犯罪嫌疑人 的互动情况。
3.违背妇女意志:
性行为发生时妇女明确反对或处于无法表达真实意愿 的状态 。 而本案中 , 具体为酒精影响与女子意志认定:辩护人通过陈某供述中得知办案人员对女子的血液酒 精含量进行鉴定 , 鉴定结果为 60mg/100ml , 未达醉酒标准: 该数值仅属 “饮酒后 ” ,未导致认知能力丧失 。 这是辩护人 在本案中发现的另一关键性 “ 突破点 ” ,直接影响了案件的 走向 。 单纯酒后发生性关系不能推定违背意愿 , 需结合其他 证据综合判断 , 而本案中女子的事后反应是极为不正常的 , 在办案人员到场时未呼救或指认强奸 ,与受害人常见应激反 应不符 。 在事后办案人员对其询问过程中 ,其表示什么都记 不清了 ,这更符合一夜情之后想隐瞒出轨事实而做出虚假的 陈述。
综上所述 ,辩护人通过对强奸罪构成要件结合本案实际 情况进行分析 ,认为陈某不构成强奸罪 ,并向办案单位提交 了法律意见书。
(三) 案例评析
在办理本案过程中 ,辩护人主要面临以下两个方面判断:
1. “酒后自愿 ” 与 “ 醉酒无意识 ” 的界限:
司法机关需严格区分饮酒后意识清醒与醉酒丧失认知 能力的状态 ,避免片面以饮酒事实推定违背意愿 。 我国对于 危 险 驾 驶 罪 中 醉 驾的 标 准 为 BAC( 血 液 酒 精 浓 度) ≥ 80mg/100ml 为醉酒驾驶,但性犯罪中无直接对应阈值。但是 我们可以从意识状态分级中判断受害人是否具有性自主权,一般而言 0.01%~0.03%:最小影响,可能轻微放松。0.04%~ 0.06%: 轻微兴奋 , 注意力和判断力可能开始下降 。 0.07%~ 0.09%: 反应时间显著降低 , 许多国家视为酒驾 。 0.10%~ 0.15%:严重运动障碍,言语不清。0.16%及以上:严重醉酒, 可能恶心、 呕吐或失去意识 。 而本案中女子每分升血液中酒 精含量仅为 0.06g , 该程度不足以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丧失性 自主权。
2. “ 一夜情 ” 与 “ 强奸 ” 的司法认定困境:
双方关系暧昧、 性行为自愿性存疑时 ,应重点审查性行 为发生时的即时意愿表达 ,而非仅凭他人事后报案反推 。 我 们在区分判定上述案件时应关注性的动态性和性自主权的 完整性 ,女子是否自愿性的持续性要求和性同意力的即时性 判断 。 在证据方面重视私密环境下证据链的构建 , 因 “ 一夜 情 ”多发于私密场所,缺乏第三人的见证 ,常形成 “ 一对一 ” 的证据 ,进而导致证据僵局 , 我们应当着重案发前互动、 性 行为过程、 事后反应等证据综合进行判断双方性行为是否自 愿 。 而在主观明知方面 , 重视客观行为推断主观故意 ,体现 在 “半推半就 ” 型案件中的关系基础、 行为细节及事后的态 度等 。 最后是避免道德评价干扰法律上的判断 , 出轨属于道 德谴责范畴 , 而强奸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 , 二者不可混淆。
通过撤销不构成犯罪的案件 ,有助于向社会公众明确法律的 评价标准 ,避免公众因情感因素或认知偏差产生 “ 出轨即犯 罪 ” 的错误观念。
在涉性侵案件中 , 既要严厉打击犯罪 ,亦须避免因性别偏见或道德审判导致冤错案,同时也避免因社会对 “ 一夜情 ” 的道德评价进而间接影响司法判断 。 本案中 ,辩护人通过抽 丝剥茧地发现案件的疑点 ,从细节中挖掘出真相 ,寻找证据 予以证实 ,结合法律法规及日常生活经验对陈某与女子的互 动细节、 客观证据链及法律逻辑的严密论证 ,直接影响案件 的走向 ,共同构成了撤案决定的正当性基础 。 本案的成功经 验也提示我们 ,有效的辩护不仅需要熟悉法律规定 ,更需要 具备从海量案件证据中发现 “金子 ” 的敏锐嗅觉 , 以及将细 节转化为论证体系的专业能力 ,这是刑事辩护艺术的精髓所 在 。 同时 , 陈某涉嫌强奸案件最终被德清县公安局以没有犯 罪事实为由撤销案件体现了办案机关对强奸罪构成要件的 严格把握 , 彰显了 “疑罪从无 ” 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