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相关信息
案例类型(诉讼或非诉讼):诉讼
业务类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件代理时间:2022年5月15日至2025年5月26日
代理律师姓名:沈敏霞
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
检索主题词:个人代驾 代驾平台 雇佣关系 承揽关系
二、案例正文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2日晚,车主陈某平饮酒后通过线下交易方式,委托身着代驾服的王某提供代驾服务。王某行驶至湖州市某限速30km/h路段时,以57-59km/h超速行驶,与横穿马路的陈某婷相撞,造成陈某婷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驾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婷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婷随即被送往医院入院治疗,最终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于2023年3月1日死亡。陈某婷近亲属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代驾王某和车主陈某平连带赔偿因受害人陈某婷死亡产生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财产损失合计 1841807.9 元。一审法院认定代驾王某和车主陈某平双方构成承揽关系,判令陈某平在70%责任范围内承担40%的过错责任;二审改判陈某平承担20%责任,明确“定作人责任应具谦抑性”。
(二)法律分析
本案中,代驾和车主间到底是何种法律关系,以及责任比例的承担,是本案诸多争议焦点中颇具探讨价值所在。
事实上,在缺乏明确法律规制、判决背景下,非平台化个人代驾服务中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定性长期存在理论争议与司法认定分歧。原告陈述,将车主陈某平作为被告进行起诉,要求和代驾承担连带赔偿的原因在于:其认为陈某平是车辆的所有权人,是王某的雇主,应和代驾承担连带责任。然,代理人突破传统雇佣关系推定,从三方面论证并非雇佣关系,而应是承揽关系:
1.独立性:代驾路线选择、驾驶操作均由王某利自主决定,不受陈某平实时指令,原告所认为多名乘车人先后达到的点位为路线的指定,而代理人认为是不同的目的地,路线全部由代驾自主选择路线前往。
2.成果导向:双方以“安全送达”为成果结算报酬,符合承揽合同特征(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3.行业惯例:代驾行业普遍存在平台和个人双轨模式,法律并不禁止个人代驾,不能因未通过平台接单否定承揽性质。
定作人选任过失的审查边界,也是案件审查的要点。二审法院援引民法典第1193条,确立“合理注意义务”标准,即:1.资质审查:代驾服外观可推定从业资格,车主无义务核查驾龄等细节,但应对代驾人员的驾驶能力、安全信息、服务规范性等进行谨慎审查;2.过程监督:酒后车主对超速行为无持续监督可能,但未制止明显违法驾驶可构成过失;3.责任比例:二审将陈某平责任从全案的28%降至14%,强调定作人责任需与过错程度、原因力匹配。
(三)案例评析
本案明确了个人代驾符合承揽关系核心特征,即“交付工作成果”而非“提供劳务过程”。此认定打破了之前惯有的“代驾=雇佣”的思维定式,为类案提供裁判范式。
同时,二审法院重构定作人责任审查标准,并提出审查范围谦抑和责任比例谦抑的“双重谦抑原则”。其中,审查范围谦抑表现为以代驾服、驾驶资格等外观要素为审查限度;责任比例谦抑表现为认为王某利作为直接侵权人其超速驾驶行为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将陈某平责任从28%降至14%,强调定作人责任需与过错程度、原因力匹配。
本案不但推动代驾服务中各方权责明晰化,还警示了公众应该如何选择合规代驾服务,更有效弥补了非平台代驾场景下风险分配机制的规范漏洞,通过衡平性解释实现了契约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动态平衡,完善了新型服务业态中各方主体的责任体系,亦为类案裁判提供了示范效应论证框架,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尺具有重要的判例法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