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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律协处字【2019】第4号湖州市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决定书

来源:时间:2019-11-28 00:00

被处分人:王海,男,汉族,1988年11月5日出生,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5201410268155。

2019年5月27日,安吉县司法局接到顾建军书面投诉,反映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王海律师在接受委托办理顾建军等人与申屠利明民间借贷中代理不尽责,安吉县司法局经调查后移送湖州市律师协会,湖州市律师协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对案件进行调查。

湖州市律师协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查明:2017年12月30日,顾建军等人与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签订了4份《法律服务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王海律师代理顾建军等人与申屠利明民间借贷纠纷共五件案件(原告分别为:史月文、郑红梅、顾建军、马颖芬、郑红燕);并于2018年1月5日交纳了10000元代理费(收费账户号号:201000184100459;户名: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农商银行递铺支行)。王海律师在收取相关案件材料和诉讼费后一直未将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并在顾建军等人多次询问案件情况时谎称案件在法院审理、已经判决、已在执行。2019年5月,顾建军等人到法院查询后发现没有该案便再次联系王海律师后,王海律师承认案件一直未起诉至法院,之前是欺骗了顾建军等人。5月10日,王海律师将原告为史月文、郑红梅、顾建军、马颖芬的四个案件上传移动微法院立案,安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正式立案。8月3日,王海律师又将郑红燕的案子起诉至安吉县人民法院。顾建军向安吉县司法局投诉后,双方均提出要求安吉县司法局组织调解赔偿(补偿)事宜,并进行了多次调解,但最终因双方未能就赔偿(补偿)金额达成一致,故安吉县司法局告知顾建军等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赔偿(补偿)事宜。

综上,王海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起诉至法院的行为属于代理不尽责行为,并存在虚构事实欺骗委托人的恶劣行为,属于违规情节严重。此外,王海也存在以下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王海能积极配合律师协会和律师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并在其“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中承认违规和作出反省;王海还存在以下情形:1.系初次违规;2.王海有积极与委托人协调赔偿(补偿) 事宜的态度,并采取补救措施,于2019年5月及8月办理了相关案件的起诉。

本会认为,王海代理不尽责的违规行为,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王海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17年1月8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二条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四条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业处分。

本会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对王海律师给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



  

湖州市律师协会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