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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律协处字【2022】第2号湖州市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决定书

来源:时间:2022-09-29 15:14

被处分人:黄明海,男,汉族,中共党员,1964年3月10日出生,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隆安(湖州)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5200010639485。

2022年5月13日,湖州市律师协会收到吴兴区司法局转来的有关忻见华投诉隆安(湖州)所的黄明海律师在为其涉强迫交易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等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存在有违律师职业道德,骗取律师费的行为。黄明海的违规行为虽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但经道纪委全体委员投票一致决定应予以立案,本会于2022年5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忻见华的妻子李美华以委托人身份与隆安(湖州)所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指派黄明海律师为忻见华所涉刑事案件的辩护人,约定辩护费用为5万元,协议明确约定包括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三个阶段。当日隆安(湖州)所收取律师费5万元并开具了相应发票。

2019年9月4日,黄明海律师出具仅填写了“20万元”,费用名称为“交通费及案件材料复印等费用”的空白格式协议,由忻见华妻子李美华签字。忻见华妻子李美华于2019年9月5日向隆安(湖州)所中国银行账户存入款项人民币10万元,备注“李美华律师费”。隆安(湖州)所于2022年4月15日才开具10万元的律师费发票。综上,隆安(湖州)所前后共收取律师费15万元。

黄明海直系亲属系南浔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且在该法院工作十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法黄明海应当对由该院管辖的忻见华涉刑一审案件予以回避,但在此案件办理过程中,黄明海虽未出庭应诉,却仍以辩护人的身份参与案件的办理。

另查明:在投诉人忻见华投诉后,隆安(湖州)所和黄明海律师积极配合调查,与投诉人达成和解,且已退还投诉人全部律师代理费15万元,投诉人向本会撤回了投诉。

本会认为:黄明海明知其直系亲属在南浔区人民法院担任法官,而忻见华涉刑案件由该院管辖审理,依法应当在审判阶段回避,但在此案件办理过程中,黄明海虽未出庭应诉,却仍以辩护人的身份参与案件办理的行为存在违规。其次,黄明海与李美华先后签订多份委托协议,协议签订不规范,协议主要条款约定不明且存在部分条款空白不填的情况,导致协议双方权责不分引起纠纷。

现本会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结合黄明海律师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依据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十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九十一条,《湖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黄明海律师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

                     

 

湖州市律师协会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