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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抚养费(浙江南林律师事务所)

来源:时间:2021-04-30 15:16

关键词:抚养费 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 法律援助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服务团队(律师):莘雨晨

 

案例简介:

吴小某是一个刚年满8周岁的男孩,在当地小学就读二年级,初见吴小某,其身形略娇小于同龄孩子,常人对其印象,都觉其乖巧可爱、有礼貌,闻其身世,不禁对其怜悯。

吴小某自出生2个月开始,就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父母外出工作,与吴小某聚少离多。在吴小某2岁时,吴小某的父亲因患病去世,自此之后,吴小某的母亲金某便回娘家生活,至今已有六年有余,未尽过一个母亲的抚养义务,从未来看望过吴小某,甚至未曾通过电话与吴小某和吴小某的爷爷、奶奶联系过。更过分的是,在吴小某即将进入幼儿园时,幼儿园需要吴小某的出生证明,而该出生证明仍在吴小某的母亲金某处,吴小某的奶奶杨某主动联系金某要求金某将出生证明送回,但却迟迟等不到回音。吴小某天资聪颖,勤奋好学,入学后成绩名列前茅,老师谈起吴小某,对其评价均是赞不绝口。

吴小某家境贫寒,父亲过世后,家里的收入来源仅凭其爷爷奶奶打零工而来,为父亲治病家里欠下了债务,吴小某的爷爷奶奶省吃俭用,一心为了能将亲戚朋友的借款都还清。受到爷爷奶奶的教诲,吴小某从小勤俭节约,从小到大穿着的都是亲戚、邻居家孩子穿剩下的旧衣,8周岁以来,他只吃过一次生日蛋糕……虽然清贫,但是相依为命的日子,平淡中也感满足,只是爷爷奶奶年岁已高,已近80,且奶奶在前两年因脑部血管疾病开刀后,身体不如从前,收入也越来越少了,爷爷奶奶越来越力不从心,爷爷奶奶是多么希望吴小某能和其他孩子一样健康快乐地成长啊!

2020年春节前,吴小某的爷爷奶奶经过咨询村委会、南浔区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依据法规,吴小某的母亲负有对吴小某抚养的义务。南浔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该起案件后、指派浙江南林律师事务所莘雨晨律师担任吴小某的诉讼代理人。

接受指派后,莘雨晨律师立即约见了吴小某及其爷爷奶奶,协助被援助人收集、整理了相关证据材料,拟写了起诉状,要求吴小某的妈妈金某向吴小某支付自其父亲过世至今的抚养费,并要求金某之后每月按期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和医药费,经吴小某及其爷爷奶奶阅读、确认后代为提交至南浔区人民法院。

 

主要问题:

法院受理本案件后,立马遇到了送达的难题。书记员通过电话、短信、移动微法院等各种方式与吴小某的母亲金某联系,但她均拒收法院的起诉材料。承办法官、书记员只好驱车赶往金某家中,最终才完成送达。

联系到吴小某的母亲后,也了解到她还有一个孩子需要抚养,而且她现在并无固定收入,没有稳定工作,即使她有心想要支付抚养费,但是没有履行的能力。在长达两个小时的调解过程中,法官和莘雨晨律师以吴小某的身心健康和未来成长为突破口,最终让双方解开了心结,吴小某的爷爷奶奶给予金某充分的时间,分期支付欠付的抚养费,并给了金某三个月时间找工作。

 

案件结果:

在长达两个小时的调解过程中,法官和莘雨晨律师以吴小某的身心健康和未来成长为突破口,最终让双方解开了心结。最后,妈妈和奶奶互留了电话号码,妈妈表示会积极找工作,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奶奶也表示理解妈妈的难处,也会尽自己的能力去带好孩子。

最终,这起抚养费纠纷以调解的方式圆满落幕,金某将分两次支付吴小某此前所欠抚养费5万元,以后每月支付抚养费至18周岁,并承担吴小某成年之前的教育、医疗费用。

 

案件分析、效果或影响:

孩子经由父母来到这世界,父母理应保持爱护和陪伴,言传身教引导孩子学习和这个世界和睦相处,父母对孩子具有法定的照顾和抚养职责。对孩子而言,良好和睦的家庭氛围是最利于身心健康的成长环境,但由于种种原因,无法给子女继续提供温馨安全的家庭环境,对成人和儿童而言都是一种无奈。

父亲的提早离世,无法享受父爱,对孩子来说这就是常人难以体会的缺憾。而母亲作为世界上与孩子本应该最亲近的人,非但不能给孩子一个温暖安定的家,反而在父亲病逝后未能及时尽到一名母亲应尽的抚养义务,不仅会给抚养孩子带来经济上的困扰,同时给孩子带来不可磨灭的情感创伤。无论孩子最终是随爷爷奶奶还是随母亲生活,如何帮助、陪伴孩子健康成长,都是身为母亲不可推卸的责任与担当。希望所有的孩子都能在成长中被温暖相待。

本案中,援助律师和承办法官对案情和处理意见进行了大量的沟通和交流,南浔区人民法院承办人充分听取了被援助人吴小某的真实想法和其爷爷奶奶、妈妈的意见,从情理法高度,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和金某的态度,再次给金某和吴小某修复亲子纽带的机会,不仅有效避免了诉讼对被援助人吴小某可能造成的二次伤害,也给予了金某积极上进、踏实工作的动力,让当事人感受到社会温暖。

本次对被援助人吴小某提供的法律帮助,对于督促未成年人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具有重要意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家庭文明建设的要求——“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对建设和谐法治社会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