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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浙江六和(长兴)律师事务所

来源:时间:2022-02-28 13:56

案情简介:

双方系朋友关系。钱某因承包工程施工缺少资金向林某现金借款100000元。之后,林某向钱某催讨,钱某于2008年3月1日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出具之后,钱某一直未归还上述借款,故林某诉至法院。

钱某辩称:一、林某并未实际交付借款。钱某因资金周转需要,让林某帮助借款100000元,并事先向林某出具了借条,林某答应帮钱某借钱,后林某并未筹到钱,出于朋友信任和钱某在南浔工地等原因,钱某没有收回借条,而直接让林某撕毁该借条,后来没有再过问此事,十多年来双方从未提及此事,借条中约定的100000元借款从未交付给钱某。林某诉称其交付100000元现金,事后再与钱某之间补了借条,100000元现金在2008年诚然不是一笔小数目,在出借100000元现金的当场不出具借条并不合理;100000元现金交付在当时农村的条件及林某的经济实力、交易习惯等并不现实。二、借条出具时间已久,争议金额较大,期间林某却从未主张归还所谓借款,该事实情况并不合理。林某与钱某之间的借条从出具之日2008年3月1日至今已逾13年之久,林某主张的100000元借款金额数额不小,林某在诉请中仅以碍于朋友情面或者找不到为由未向钱某主张所谓借款,显然并不合乎常理,林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钱某主张过其所称借款。三、林某诉称于2008年借给钱某100000元,并且是以现金的方式当场交付,2008年距今已逾13年之久,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和经济水平,100000元并非一笔小的数目,而且是以现金的方式交付,林某一个农村家庭自家放着十多万现金显然并不合理,结合林某当时承包建设工程的相关审计报告,其完全不具备这样的经济能力。综上,请求驳回林某的诉请。

一审归纳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林某与钱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林某主张本案借款为现金交付,并称因钱某之前曾多次在未出具借条的情况下向其现金借款且均能及时予以归还,故案涉借款交付当天亦未要求其出具借条,而是在钱某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时才向其询问缘由,钱某向其出具了借条,林某在庭审中的陈述能较完整地还原本案借款的事实经过。然而,钱某抗辩双方不存在案涉民间借贷关系,称系因资金周转需要让林某帮助借款而提前出具了借条,之后因林某未为其借得款项,而表示借条作废并让林某撕毁掉该借条,但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该主张不符合常理和日常交易习惯,故对其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钱某在林某向其催讨后的合理期限内未及时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的民事责任。

案件结果:被告钱某给付原告林某借款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