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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某纺织印染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来源:时间:2025-08-26 09:12

一、案例相关信息

案例类型(诉讼或非诉讼):非诉讼

业务类别:破产和解

案件代理时间:2023年10月24日

    代理律师姓名:泽大湖州所破产团队

    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

检索主题词:环保整改;破产和解;企业挽救;绿色转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获评第三届中国律师公益(社会责任)典型案例;律新社2024年度“破产法”领域标杆案例;2023年度湖州市破产管理人优秀履职案例

 

二、案例正文

(一)案情简介

湖州某纺织印染是湖州市南浔区一家高能耗、高排放的纺织印染企业,主要从事纺织品的炼白、染色加工业务。近年来,该公司因环境违法等行为受到行政部门多次行政处罚,加之疫情叠加影响导致效益下滑,企业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大额债务。多起案件经法院审理后进入执行程序,因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3月22日,南浔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案受理后,管理人第一时间对公司整体情况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1、存在环境隐患,近年来经营管理混乱,多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污染隐患较大2、名下无房产、土地等固定资产,但持有一定规模的排污指标及稳定的客户资源,如能完善经营管理体系,提升污染防治能力,通过绿色转型实现良性循环,企业仍具备一定的运营价值;3、在破产程序下,注册资本加速到期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该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未实缴,负有出资义务;根据债务人的和解申请,在征询债权人的意见后,管理人在南浔法院的指导下就该案制定了“环保整改+破产和解”的审理方案,从四方面推动案件进程。一是会商环境保护部门,充分研判该公司环保整改可行性,明确相关整改要求,为企业绿色转型提供指引;二是对企业出资人提出环保整改要求,分析从环保整改入手推动企业自救的可行性和具体措施;三是适时转入破产和解,搭建平台组织债务人与债权人磋商,围绕推动企业挽救和保障债权人利益两方面实现利益平衡,促成和解协议草案的达成;四是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督促企业在破产和解后落实环保整改措施,力促企业持续绿色转型,实现良性可持续发展。

根据上述既定的审理方案,2023年8月30日,南浔法院裁定该公司由破产清算转入破产和解程序。出资人筹措的资金到位后,前期磋商拟定的和解协议草案获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并迅速执行完毕,取得了普通债权从“零清偿率”跃升至清偿率达84%的良好效果,债权人合法权益获得最大限度的保障。2023年10月24日,南浔法院裁定确认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并终结破产程序。

经过本次破产程序,公司充分认识到环保整改的必要性,不再抱有侥幸心理,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排查环境风险,制定切实可行的环保整改计划,按照法院司法建议提出的要求启动环保整改程序。管理人案后持续关注公司的整改情况,多次与南浔法院一同进行回访,督促公司采取有效环保整改措施,提升环保设备技术水平,弥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环保漏洞,建立企业环境保障的长效机制,现企业全面复工复产,2023年四季度产值同比增长85.7%,企业整体呈现绿色转型的良好发展态势。

 

(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在于

1、破产清算转和解的合法性

《企业破产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直接申请和解,或在清算程序中申请转换程序。本案中,管理人通过尽职调查发现企业存在排污指标、客户资源等“运营价值”,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债务人具有挽救可能”的实质要件。法院经审查后裁定程序转换,程序合法。充分发挥制度价值,以和解程序避免企业直接清算,保留其持续经营能力,契合《企业破产法》“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宗旨。

2、环保整改与破产挽救的冲突与协调

1)落实行政与司法衔接: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0条,污染企业需限期整改。本案中,管理人主动对接生态环境部门,将环保整改作为和解前提,确保企业“带病重生”风险可控。

2)贯彻绿色原则的司法原则:和解协议中嵌入环保整改条款,要求企业升级设备、建立长效机制,符合《民法典》第9条“绿色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中“司法助力绿色转型”的要求。

3、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适用

《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股东未届期的出资义务视为到期。管理人向股东释明法律后果后,股东主动缴纳出资,为和解提供偿债资金。管理人通过出资加速到期破解“无产可破”僵局,既保障债权人利益,又避免股东逃避责任,体现破产程序公平清偿的核心功能。

本案在审理中准确查明企业陷入困境的内在原因,将企业破产程序与公司环保整改相结合,从源头上寻找企业“病因”,主动延伸管理人职能,通过指导企业制定环保整改方案、协调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等一系列措施“对症下药”,推动企业完善环境经营体系,为企业自救及长效良性发展奠定基础。同时,运用破产和解制度充分平衡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既实现债权清偿率大幅提升,又推动企业全面复产并绿色转型,实现了企业挽救和债权人保护的双赢效果,体现了破产审判在优化营商环境中不可替代的制度优势。

 

(三)案例评析

本案在清算程序中准确识别企业运营价值,以未缴出资为切入点,结合企业自救的意愿,通过破产程序的适时转换,将具有挽救价值的困境企业及时纳入和解救治的程序通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的和解协议高票通过并迅速执行完毕,取得了普通债权从“零清偿率”跃升至清偿率达84%的良好效果。程序终结后,利用司法建议等措施,积极督促企业环保整改,从而使企业走向绿色、高质量发展的道路。鉴于本案取得的良好效果和典型意义,本案被写入2024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指出:“某纺织印染企业超标排污多次被罚、资金链断裂、陷入半歇业,法院会同环保部门促共环保整改、更新环保设备、全面复工复产,去年四季度产值同比增长 85.7%,几近压垮企业的债务基本清偿。司法助力企业走出困境,有政策、有空间,携起手,更有作为!”同时,本案获评第三届中国律师公益(社会责任)典型案例、律新社2024年度“破产法”领域标杆案例2023年度湖州市破产管理人优秀履职案例等多项荣誉

本案也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民法院报以《让“躺平”污染企业绿色转型换发生机》和《向春而生,向绿而行》为题,两次对本案进行专题报道,人民网就本案拍摄专题报道《合规整改,让涉诉企业重焕生机》,成为写进最高院工作报告的案例,并在人民网、最高人民法院官微、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浙江天平等15家主流媒体集中刊播,点赞审理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出政策、勇作为、助民生,以司法力量助企走出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