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相关信息
案例类型(诉讼或非诉讼):诉讼
业务类别:涉外
案件代理时间:2022年5月至2024年4月
代理律师姓名:陈鑫萍
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
检索主题词:不可撤销信用证丨信用证欺诈丨海牙公约丨信用证止付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二、案例正文
(一)案情简介
2022 年 3 月,湖州A公司与捷克共和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A公司向 B公司购买原产地为德国的橡木原木,付款条件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L/C)支付100%即期汇票,合同总价近800万元人民币(100多万欧元)。约定最迟装运日期2022年4月30日,银行信用证开具后,B公司一直以疫情无法工作,橡木紧张等原因推迟原定的装货时间,从2022年4月25日开始B公司就一直处于无法联系状态。A公司以为B公司已无法实际交货,等待信用证过期即可,但国内银行湖州市分行却于2022年5月9号收到要求议付的单据,单据显示装船日期为4月13日,正是B公司称疫情无法工作的时间,但国内银行湖州市分行对单据进行审核后认为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随时可以付款,A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历经公安报案冻结自己公司账户、银行沟通协商均无果后,其在银行应付款日的最后一天找到了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研判案情后立即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在议付期届满前出具裁定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随后提起诉讼因信用证欺诈要求终止支付该信用证项下款项,法院经审理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最终A公司免受巨大损失。
(二)法律分析
本案被告公司和第三人捷克银行为捷克共和国企业,本案属于涉外信用证纠纷,在诉讼程序上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关于准据法因涉案信用证明确约定受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最新版本约束,而本案信用证开立时的最新版本为国际商会600号出版物即UCP600,因此本案信用证问题应适用UCP600。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或议付行等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按该证规定提供有关单据,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保证付清货款。开证行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其需在收到议付单据的五个银行工作日内作出承付或者拒绝承付的通知,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除非存在司法机关认定的信用证欺诈,银行不得延迟支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本案中议付单证到达开证行时相应的货物尚未到港,无法验证货物的真伪和价值,如何使法院确信存在信用证欺诈从而作出保全裁定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三)案例评析
本案首先应厘清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湖州A公司基础交易合同的买方,其为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捷克共和国B公司作为基础交易合同的卖方,其为涉案信用证的受益人,捷克某银行为涉案信用证的通知行,国内银行湖州市分行为涉案信用证的开证行。各个主体按照各自的法律地位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的难点在于议付单证到达开证行时相应的货物尚未到港,无法验证货物的真伪和价值,如何使法院确信存在信用证欺诈从而作出保全裁定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只能从交付单据是否存在伪造的角度展开。代理律师反复研究相应的议付单据,发现其中一份装船通知的文件A公司的邮箱从未收到过,结合A公司前期报案并被立案,代理律师请求公安分局向阿里云计算公司调取数据并最终确认公司邮箱在该时间段未收到来自捷克B公司的邮件,法院认定存在伪造文件从而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出具裁定中止了信用证的支付,后续的诉讼过程中,代理律师提供的货物查验记录,该批货物的确不是橡木而是价值低廉的云杉,相应的橡木检疫证书经捷克共和国农业监督检验所出具声明虽形式上真实但内容基于捷克B公司的虚假申报内容为虚假。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终止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支付。
本案对进口企业有一定警示作用,进口企业在开立信用证之前需对信用证的受益方进行相应资信的调查,在可能遭受信用证欺诈后及时寻求专业人员的法律帮助,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最后需要保持耐心,因为涉及到《海牙公约》的缔约国,相应的送达需按照公约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