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相关信息
案例类型(诉讼或非诉讼):诉讼
业务类别: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案件代理时间:2023年4月15日至2024年7月24日
代理律师姓名:沈敏霞
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
检索主题词:反向除权、显名股东解除代持、“返还”股权、国有企业、破产管理人
二、案例正文
(一)案情简介
原告环某湖公司系国有企业,2006年为配合地方政策要求,代被告汇某公司(民营企业)持有某舟公司1.42857%股权。某舟公司系公用设施项目代建方,需国有参股方可参与项目代建。汇某公司(民营企业)与某舟公司系关联公司。环某湖公司用于出资的350万元实际来源于汇某公司,双方形成事实委托代持关系。后某舟公司代建项目完成后,并未处理上述股权代持关系,公司处于停业状态,2024年环某湖公司基于国资清理要求诉请解除代持关系并变更股权登记。同期,被告汇某公司因资不抵债处于破产清算阶段,其破产管理人认可股权代持事实,但质疑该代持关系是否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被告某舟公司未应诉。法院认定代持关系成立,代持目的合法,判决支持原告解除代持关系的诉请,明确股权归属汇某公司并责令两被告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9月11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关于:“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尽管此次诉讼并非是实际出资人提出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但是该条款也适用本案。因此本案实际为“反向除权”,即代持方请求“返还”股权的案件,本案需要同时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股权代持关系的确认、解除代持的法律依据、“返还”股权后隐名股东显名化路径的法律适用。
首先,对于国企为民企进行股权代持关系的确认,尽管双方无书面代持协议,但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1.出资来源:汇某公司分两次向环某湖公司转账350万元,环某湖公司同日以投资款名义转入某舟公司;2、管理人确认:汇某公司破产管理人回函确认代持事实;3、政策背景:某舟公司作为公共项目业主需国有参股,反向代持系政策合规需要;4、实际控制关联:某舟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汇某公司实控人均为吕某某,印证代持合意。
其次是在确认了代持关系基础上,解除代持的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该条款是关于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规定,该解除权属于一种特殊的法定解除权。同时,委托合同关系的解除也不会对社会公众的民生问题、安全问题等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环某湖公司有权解除与汇某置业之间的委托持股关系,“归还”本属于汇某置业的环某湖公司对华舟公司的股权。环某湖公司作为无偿受托人,在合同目的(政策合规需要)已实现、国资管理要求清理对外投资的情形下,主张解除合法合理。
另外是关于显名股东“返还”股权后,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法律适用。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及《九民纪要》第二十八条,实际出资人显名需满足“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明知且未异议”。本案中,某舟公司另一股东博益公司(持股98.57%)由汇某公司实控人控制,对代持关系知情;某舟公司长期由汇某公司实际经营,其他股东未对环某湖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提出异议;法院结合公司治理现状(某舟公司已吊销),认定隐名显名化不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直接判令变更登记。该环节为原告的反向除权路径画上了完美的句号。
(三)案例评析
经过对案件的进一步梳理和分析,归纳本案的裁判要旨如下:一是“反向除权”的合法性认定:“反向除权”在司法实践中极为罕见,绝大部分案件是隐名股东需要显名进行的“确权”,本案系国有企业代民营企业代持股后,基于国资清理要求诉请解除代持关系并变更股权登记的典型,涉及政策合规与商事外观的冲突,对法律适用具有探索意义。本案基于特定政策背景且无证据显示损害公共利益,“除权”理应得到支持;二是简化原告“除名”后被告的“显名”程序:结合公司停业状态及股东关联关系,免除“其他股东同意”形式要件,突出实质公平。
本案的处理结果具有标杆意义。首先,本案具有政策衔接价值,为国企改革中诸如“明股实债”、“政策性代持”等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新的解纷路径,有助于推动国资合规退出。同时,该案件突破了破产实务的固有思维,明确破产管理人需尊重代持事实,避免以“合法性审查”为由不当扩大债务人责任财产范围,平衡债权人利益与商事外观信赖保护。案件还简化“返还”隐名股东股权程序,在公司停业等特殊情形下优先保障实质公平,避免程序空转。可为多地法院处理国企历史被代持或代持、破产衍生诉讼提供裁判指引,对统一法律适用、助力国资合规管理具有长远意义。
本案通过实质审查“除权”,对其他案由项下的纠纷也具有延伸示范价值。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这几十年中,《公司法》等法规作出过多次适应商事发展修订,亦了产生了诸多理论争议及实务难题。在公司出现僵局、公司因债务被列入失信名单、或被行政处罚的情形下,原本被借名作为股东,受聘担任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监事等民事主体,可能面临其身份无法正常涤除的困境,存在不可预知的法律风险。本案通过实质审查免除“股东决议”形式要件“除权”,为解决上述类似困局提供了示范性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