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相关信息
案例类型(诉讼或非诉讼):诉讼
业务类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代理时间:2022年 4月至2023年10月
代理律师姓名:冯勇
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
检索主题词:委托代建 付款责任主体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担保责任 商业合作 索赔失权 行政审计 司法鉴定
二、案例正文
(一)案情简介
1.案件背景
2019年9月,发包人某集团公司、代建人某实业公司作为共同发包方,将某地下停车场EPC项目发包给承包人【委托人】某建设集团承包施工,合同暂定价4000万元。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共同发包人主张按“行政审计”价3352.6万元结算,而承包人主张结算价4277.8万元,引发工程款结算争议。为此,承包人向法院起诉,诉请发包人与代建人共同支付工程款1800余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并基于《支付担保承诺》要求担保人某置业有限公司对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代建人则以工期延误为由反诉索赔122.5万元违约金,形成多个法律关系叠加及本反诉交织的复杂局面。加之,代建人涉及数千万被执行案件未予清偿、发包人依合同约定非付款责任主体、担保人亦以未经股东会决议主张担保无效并提出担保范围异议,该等因素对承包人实现工程回款产生了重大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背景,代理人经研判确定本案的破局策略方案:①追加发包人为共同被告,由第三人调整为被告身份,主张发包人与代建人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发包人承担共同付款理由主要基于共同发包人身份以及发包人实质性参与到工程权利义务关系中;②预设发包人不承担付款责任且仅代建人承担付款责任的情况下,因该工程所有权归属于发包人且发包人为政府平台公司,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如争取到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势必增加承包人实现工程款的可能性;③以非诉尽调方式穷尽政府、发包人、代建人及担保人之间的项目背景及关联关系,发现代建人与担保人存在商业合作关系且案涉工程系给予担保人开发项目的配套设施,实际受益人为担保人,以《九民纪要》规定的“本案担保属于无须经股东会决议的情形之一:存在互相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作为认定担保责任的破局依据;④针对工期违约金反诉,采取工期顺延事由举证+工期索赔失权的策略予以对抗。
2.案件结果
最终经法院判决,代建人支付承包人工程款1775余万元并支付利息85余万元;担保人在工程款1775余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包人在工程款1775余万元范围内对发包人所有的该工程项目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法律分析
根据诉辩主张,程序争议事项为承包人是否有权启动司法鉴定确定工程结算造价。基于合同仅表述“审计”未明确约定“行政审计”、发包人主张的结算金额为中介审核以及长期拖延未出具所谓审计报告等,本案具备启动司法鉴定的条件,代理人的程序专项意见获法院认可,解决了程序问题,经司法鉴定审核及后续法院审查,认定工程造价为3941余万元,通过程序启动+实体审查保障了承包人工程债权。
本案实体争点有发包人是否具有共同付款义务;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工程造价及逾期利息问题;担保承诺是否有效以及担保范围问题;是否存在工期延误及赔付问题。代理人对核心争点的裁判要旨、规则及思路提炼分析如下:
1.关于付款责任主体的认定。法院认为,发包人与代建人系委托代建关系。基于合同明确约定代建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认定代建人为案涉工程款的付款义务人。发包人是否基于《代建协议》向代建人支付工程款,系内部结算问题,与承包人无关。该裁判观点坚持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该裁判导向对于代建工程施工合同审查及引入担保具有指引意义。
2.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认定。法院认为,从三方法律关系看,发包人与代建人系委托代建关系,代建人与承包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虽代建人非工程所有权人,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权利,其行使的对象是承包人将劳动物化在其中、不可分离的建设工程,具有追及性,只要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下,承包人就有权优先受偿权。虽发包人不是案涉工程款的付款义务人,但不影响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该裁判观点支持代建项目中付款义务主体与工程所有权人分离下,承包人仍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裁判认可了代理人主张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追及效力是基于物,而非人”的观点,实现了工程优先受偿权突破,对类案代建项目的处理及承包人债权实现具有典型和指导意义。
3.关于担保人出具的《支付担保承诺》效力。法院认为,虽本案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但根据《项目代建协议》、担保人受让开发项目、案涉工程作为开发项目配套设施系政府扶持优惠政策、担保人存在后续支付工程款等,认定代建人与担保人存在商业合作关系,担保人为实际受益人,其提供该担保系为公司自身利益,应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代理人主张适用《九民纪要》规定及针对“商业合作关系”的充分举证,获法院认可,实现担保责任认定的事实与适用破局。
4.有关工期违约金。法院基于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在28日内发出索赔通知,通过索赔失权遏制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
(三)案例评析
项目代建模式在建设工程领域中较为常见,代建模式具有多重主体关系、法律关系交织、权利义务交错等特点,本案裁判确立的代建工程“三重保护机制:合同相对性+工程优先权追及物+商业合作约束担保”,对破解“代建项目中付款主体与工程所有权分离下,承包人债权保障及实现路径”的难题提供了司法范例,且该裁判对施工企业以及律师在非诉服务中如何通过“代建人资信尽调、明确合同付款主体及合规增加担保履约”等措施避免施工企业陷入“名义发包人/代建人无付款能力、资不抵债甚至破产”等困境,均具有典型的指引和警示意义,对规范代建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价值。同时,代理律师在重大复杂疑难诉讼案件中如何通过“穷尽法律事实、穷尽法律程序、穷尽法律适用”三个穷尽原则向裁判者精准输出针对性法律意见,解决裁判障碍及影响裁判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和价值具有一定实务指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