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莹 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
【摘要】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知识产权相关的恶意诉讼现象却在实务中频繁出现。此类诉讼不仅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还加重了大量民营企业的负担,并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通过对周某著作权虚假诉讼、南京元贝信息技术公司商标侵权以及彭某露著作权维权案等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当前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存在诸多问题,包括实体法律的困境、程序规则的局限、行政与司法协同不足以及法律衔接不畅等。针对这些问题,亟需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配套制度,优化诉讼程序,构建定向监管协作体系,并强化法律衔接与实施保障。这些措施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我国民营企业权益以及提升我国司法效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民营经济;法律规制;诉讼程序;行政司法协同
一、问题的提出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是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损害民营企业创新活力与市场秩序。以南京元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案和彭某露著作权批量维权案为例,此类恶意诉讼隐蔽性、复杂性和危害性日增。南京元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贝驾考”软件名称被恶意抢注后遭投诉下架产生巨大经济损失,彭某露著作权批量维权案的相对方则因重复恶意诉讼面临漫长诉讼与高昂维权成本。可见,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已严重阻碍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急需完善法律规制。深入研究该问题,对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民企权益及提升司法效率意义重大。
二、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特点与类型
(一)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特点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呈现三大特点:
其一,专业性强。知识产权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多领域,含复杂专业知识与技术细节。其中专利侵权判定尤为需专业技术鉴定与法律解读,恶意常藏于专业表象,难察觉。
其二,隐蔽性高。恶意诉讼者利用知识产权授权形式审查特点,借合法手段获权利证书。像周某系列著作权虚假诉讼案,行为人伪造创作说明等骗取著作权登记,作为诉讼依据,初期难被识破。
其三,损害后果严重。不仅使被诉企业承受律师费、取证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如南京元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对商标侵权诉讼;还会损害企业声誉,阻碍市场拓展与创新,甚至致企业经营困难。
(二)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类型
1.虚假诉讼型
此类恶意诉讼以虚构侵权事实和伪造证据为主要手段。如周某系列著作权虚假诉讼案中,行为人非法诱导他人进行著作权登记,并编造创作思路、说明和日期,之后以侵犯这些虚假登记的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骗取赔偿。这种虚假诉讼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众多无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权利滥用型
权利滥用型恶意诉讼表现为恶意取得知识产权后提起的诉讼。如南京元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相关软件名称抢注商标侵权诉讼案中,竞争对手西安元贝科技有限公司和西安热爱科技有限公司恶意受让以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某贝”商标,存在攀附商誉、损害他人权益意图,构成不正当竞争;还将南京元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手机软件投诉至下架,警告行为超出必要限度,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违背商业道德。南京元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张因投诉造成的损害赔偿合理,虽无直接证据证明软件下架的直接收益减损,但综合市场份额、行为持续时间、软件下架时长及维权成本,法院判决赔偿 500000 元。竞争对手这种行为是对商标权的滥用,严重违背了商标法保护商标正常使用和市场公平竞争的宗旨。
3.重复诉讼型
重复诉讼型恶意诉讼表现为针对同类对象反复发起类似诉讼。如彭某露著作权批量维权案中,本案原告彭某露在各电商平台上取证了上百个商家,集中发起上百件著作权维权诉讼,其目的在于通过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通过重复提起类似诉讼,给同行企业带来巨大的诉讼压力,以此达到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严重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创新活动。
三、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立法现状
(一)现行法律规定
1.民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2条指出,民事主体不可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社会公共或他人合法权益,这为规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提供了一般性原则。在这类案件中,若恶意诉讼人借此损害他人权益,可依此认定其行为违法。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诉讼时秉持诚实、善意,杜绝恶意诉讼等妨碍行为。但这些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认定标准与具体操作规范,规制力度有限。
2.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中的规制条款
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4条对恶意注册商标行为有所规制,如已注册的商标,若违反相关规定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可被宣告无效。像南京元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案,若证明竞争对手以不正当手段获商标注册,就能依此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0条规定,申请与行使专利权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损害公共或他人合法权益,对恶意取得并滥用专利权提起诉讼的行为有一定约束。不过,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多侧重权利取得阶段,对恶意诉讼行为本身规制尚不完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在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规制中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旨在保护民营经济,虽无专门章节规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但其中保护民营企业免受不正当竞争和侵权侵害的条款,为民营企业应对此类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其具体适用范围和操作细则不明,与其他法律衔接不足,对民营企业保护效果有待提高。
(二)立法发展趋势
1.国际上相关立法的演变与趋势
国际上,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规制立法不断完善。部分发达国家通过专门立法或在相关法律中增条款加强规制。例如,美国以判例确立恶意诉讼认定标准与赔偿规则,恶意提起专利诉讼的被告可主张直接损失赔偿及惩罚性赔偿。欧盟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调,以指令要求成员国遏制恶意诉讼,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防止权利滥用,强调从预防、认定到赔偿等全面规制。
2.我国立法在应对恶意诉讼方面的发展方向
我国立法也在积极探索完善。一方面,强化知识产权授权程序审查,减少恶意取得知识产权的可能,如商标法和专利法修订时完善注册、授权条件,加强申请材料审查。另一方面,逐步明确恶意诉讼认定标准与法律后果,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提供具体指导。未来,我国有望整合法律资源,构建更系统完善的规制体系,加强部门法衔接协调,加大对恶意诉讼的打击力度,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四、典型案例分析
(一)著作权领域:周某系列著作权虚假诉讼案
2007年起,杭州美速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借版权登记与维权之名行虚假诉讼之实。诱导绍兴柯桥轻纺城经营户将他人纺织花型图案进行著作权登记,编造创作思路、倒签日期骗取登记证书后诉讼索赔。2012年周某某经美速公司操作,取得《婀娜多姿》美术作品登记,2014年据此起诉侵权,一审法院仅依登记证书认定侵权成立。后检察机关介入,发现作品系拼凑现有花型,不具独创性,经抗诉,法院再审撤销原判,认定为虚假诉讼。此案例暴露著作权登记仅形式审查的漏洞,以及司法实践过度依赖登记证书、忽视实质审查的问题。
(二)商标权领域:南京元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相关商标侵权诉讼案
竞争对手积极寻求受让和使用涉案“某贝”注册商标,且受让的商标又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具有攀附他人商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明显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滥用权利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竞争对手在上述行为之外,还以其为商标权利人的身份将南京元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手机软件投诉至下架,在本案审理期间,南京元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手机软件持续了一定时间的下架状态。竞争对手的上述警告行为,明显已超过针对南京元贝进行警告的必要限度,在上述明知的前提下,竞争对手涉案行为明显具有恶意,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商业道德、破坏了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南京元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竞争对手在各手机软件运营平台的投诉行为为由,主张竞争对手应当承担由此给南京元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予支持,虽无直接证据证明软件下架的直接收益减损,但综合市场份额、行为持续时间、软件下架时长及维权成本,最终,法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判令竞争对手赔偿南京元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诉费用50万元。本案凸显商标恶意抢注现象,以及民营企业证明“在先使用”的举证困境。
(三)批量著作权领域:彭某露著作权批量维权案
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月4日期间,彭某露以其妻子刘某芳名义就十一幅摄影作品向贵州省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2021年11月28日,刘某芳与彭某露签订《图片版权授权合同书》一份,约定刘某芳独家授权摄影作品著作权于彭某露等内容。2022年2月14日,彭某露以义乌市某公司在网购平台开设的网店链接中使用上述摄影作品侵害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一审庭审中,彭某露提交案外人启扬公司与刘某芳签订的《图片版权授权委托合同》,该合同约定启扬公司将73张系列图独家授权给刘某芳,并委托刘某芳进行维权活动,维权工作及一切费用由刘某芳自行承担,维权所得费用由双方自行协商分成比例。经法院查明,原告的证据中提到,有“搞外包装专利设计版权”“赔的更多。赔好几十万都有可能的”等内容,其以妻子名义进行作品登记、签订授权合同取得被许可人身份提起诉讼,均系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除该案外,原告同时还提起了多达105起侵权诉讼,恶意明显。法院对原告滥用诉权的行为进行了民事制裁,罚款3000元。此案暴露出专利权领域恶意诉讼特征,现行法律仅能通过专利无效认定恶意诉讼,缺乏对恶意申请直接规制,专利诉讼周期长、鉴定成本高,民营企业维权困难。
(四)国外典型案例分析:伊昂网络公司诉弗拉格斯公司案
伊昂网络公司拥有一项网络搜索专利,未充分进行侵权分析便对多家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意图通过诉讼压力迫使被告和解获取不当利益。美国法院审理认定,伊昂网络公司诉讼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因其缺乏合理侵权分析基础且主要目的为非和解性经济利益。法院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并要求伊昂网络公司支付被告因应对恶意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五、知识产权案件中恶意诉讼法律规制中存在的不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视角下的实体法律困境
1.主观恶意认定标准与民营经济特征的适配性不足
在知识产权恶意诉讼里,主观恶意认定关乎责任判定。然而,现行标准对民营经济主体特性考虑不足。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常处弱势,经营模式灵活多变。像南京元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竞争对手“受让商标并注册大量相关商标再对其实施广泛投诉下架”,虽客观属恶意,但现行标准多从行为结果推定恶意,未针对性分析民营企业商标管理的实际难处。
2.针对民营经济主体的损害赔偿机制缺失
当下法律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损害赔偿规定,未能充分顾及民营企业实际损失。以南京元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和彭某露著作权批量维权案为例,诉讼期间的技术鉴定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声誉受损致市场份额下降、商业机会丧失等间接损失,缺少明确赔偿依据。现行赔偿多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对民营企业品牌信誉贬值、客户流失等隐性损害未作规定,企业即便胜诉也难完全弥补损失,严重打击创新积极性。
(二)程序规则对民营经济保护的局限性
1.证据规则加重民营经济主体举证负担
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对民营企业不利。著作权侵权案件,如彭某露著作权批量维权案,被告要证明著作权在先使用、作品独创性等关键事实,中小企业难以举证,而原告仅提交著作权证书或授权书就完成初步举证,导致双方举证责任失衡。除了著作权领域外,专利权领域更为艰难,被告要证明原告专利无效或自身不侵权,专利技术专业性要求被告具备技术分析能力与资源等关键事实的举证责任,中小企业常因资源匮乏难以有效举证,加重了民营企业维权难度。
2.诉讼程序滥用导致民营经济主体维权成本激增
恶意诉讼人常借程序滥用拖延诉讼,增加民营企业维权成本。如南京元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中,由于被实施了广泛投诉下架,企业需长期投入人力、财力应对。而且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复杂,技术鉴定周期长、费用高,中小企业常因不堪重负放弃维权,这种程序滥用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三)行政监管与司法协同的短板
1.知识产权登记审查对民营经济创新保护不足
现行知识产权登记审查制度有漏洞,不利民营企业创新成果保护。周某著作权虚假诉讼案中,著作权登记仅形式审查,未实质核查独创性,不法分子借此伪造材料骗取登记并恶意诉讼。商标登记中,“全类别注册”“恶意囤积商标”现象常见,专利申请也有“垃圾专利”获授权成为恶意诉讼工具,审查机制缺陷增加了民营企业恶意诉讼风险。
2.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机制缺位
行政与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信息互通不足,影响恶意诉讼规制效率。知识产权登记信息由行政机关掌握,司法机关审理案件难实时获取,导致事实认定滞后。如南京元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中,行政机关若能及时反馈商标注册异常,司法机关可更快认定恶意;专利行政机关若与法院共享专利申请造假信息,可加速案件审理。信息共享缺失还使行政机关难依司法裁判调整审查标准,形成监管与司法协同断层。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
1.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交叉重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规制上界限模糊。两部法律都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但对恶意诉讼这类行为调整范围划分不明。如南京元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竞争对手恶意抢注商标并投诉、起诉行为,可能同时符合两部法律不同条款,导致法律适用争议,影响执法司法统一性,增加当事人法律预期风险。
2.与知识产权专门法的责任体系衔接断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专门法在责任体系上衔接不畅。知识产权专门法主要规范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对恶意诉讼责任认定与专门法缺乏联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民事责任,但对某些主体恶意取得专利并起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未明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无效宣告、赔偿标准等条款如何衔接,导致责任追究可能出现法律适用空白,削弱对恶意诉讼系统性规制,难形成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全面保护网络。
六、知识产权案件中恶意诉讼法律规制的具体策略
(一)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配套制度
1.明确恶意诉讼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在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认定标准上存在模糊性,需尽快制定司法解释。结合民营经济特点与南京元贝公司案等典型案例,细化主观恶意认定。如商标恶意注册诉讼,若注册人短期内未用商标且频繁起诉同行,可推定为恶意;专利恶意诉讼中,申请人编造数据、明知瑕疵仍诉讼的,应认定为恶意。清晰的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降低民营企业维权难度,提升规制效率。
2.建立分层赔偿梯度机制
针对民营经济主体损害赔偿机制缺失,建立分层赔偿梯度机制。依企业规模与受损程度定赔偿标准。小型民营企业抗风险弱,除直接损失,对声誉受损致市场份额下降等间接损失,提高赔偿比例;中型企业除赔直接损失,全额赔偿诉讼合理费用,并评估赔偿潜在经济损失;大型企业虽抗风险强,为保护创新,按实际损失倍数赔偿,加大对恶意诉讼者惩罚,助民营经济主体弥补损失、恢复经营。
(二)优化民营经济诉讼程序规则
1.推行举证责任倒置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民营企业作为被告时,应推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依据公平原则与专利诉讼特性,主张侵权的原告需率先证明被告产品确切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且自身专利符合法定授权条件。在商标和著作权领域,对于在先使用、作品独创性等关键事实的举证责任同样应向原告倾斜。如彭某露著作权批量维权案,应由主张侵权的原告证明不构成在先使用。如此一来,可有效平衡诉讼双方的举证负担,切实提高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胜诉几率,保障其合法权益。
2.设立快速审查通道
针对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复杂、周期漫长,导致民营企业维权成本居高不下的问题,应当设立专门的涉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案件快速审查通道。法院需全面优化受理、审理流程,对涉及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案件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对于事实清晰、争议较小的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快速处理。例如,绍兴市知识产权法庭运用 AI 智能审理等方式,快速甄别由于面料花样式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初步梳理,大大缩短了案件进入实质审理阶段的时间。同时,加强与专业鉴定机构的合作,建立高效的鉴定机制,最大程度缩短鉴定周期。在彭某露著作权批量维权案中,快速审查通道可加快对原告所持著作权认定进程,促使法院尽快作出公正判决,从而大幅减少企业的诉讼成本。此外,组建专业的知识产权审判团队,加强法官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培训,提升其审理复杂案件的能力,确保能够及时、公正地处理案件,将诉讼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这些举措对于优化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至关重要。
(三)构建定向监管协作体系
1.建立风险预警数据库
整合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及市场竞争、企业经营信息,利用大数据分析监测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状况。如监测商标注册有无恶意抢注、专利申请是否面临无效风险,发现风险及时预警并提供应对建议。南京元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若有此数据库,可提前发现商标抢注异常,避免陷入诉讼。该数据库也为行政和司法机关提供决策支持,加强恶意诉讼防控。
2.实施联合惩戒机制
法院认定恶意诉讼后,通报市场监管总局,总局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限制市场准入等措施。如对恶意商标侵权诉讼企业,限制其商标注册并重点监管经营活动。法院后续审理该主体案件时严格审查,提高诉讼门槛。联合惩戒增加恶意诉讼成本,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民营企业权益。
(四)强化法律衔接与实施保障
1.明确法律适用顺位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件中,专门法有明确规定的,优先适用。如著作权恶意诉讼等问题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处理。著作权空白或无法有效规制时,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补充。例如彭某露著作权批量维权案件,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原告恶意诉讼无责任追究条款,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追究。明确顺位确保法律适用统一准确,提升规制效果。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民营企业代表参与,定期开会通报工作进展,交流恶意诉讼规制经验与问题。如知识产权局通报恶意申请,法院分享审理案例。通过信息共享与协作,共同制定应对政策。联席会议还针对热点难点问题研讨,完善法律法规,为民营经济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制度保障。
结语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威胁民企发展与市场秩序。剖析典型案例,发现当前法律规制在实体、程序、协同及衔接方面存诸多问题。需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配套制度,优化诉讼程序,构建监管协作体系,强化法律衔接保障。还需多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持续完善措施,遏制恶意诉讼,推动民营经济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