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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发改委副主任受贿案

来源:时间:2025-08-26 10:33

一、案例相关信息

案例类型(诉讼或非诉讼):诉讼

业务类别:刑事辩护类

案件代理时间:2021年11月

代理律师姓名:吴厉洋

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

检索主题词:受贿、质证、排非、取证、轻判


二、案例正文

(一)案情简介

检方指控称:2006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文某在担任某地环保局局长、某地市长、某地市委书记、某地发改委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1、李某2、张某、马某1、蒋某、赵某、郭某、方某、戴某、董某、马某2等11人在项目审批、土地租用、工程承接、高新技术企业评选、环保处罚见面、环评审批、排污权购买、特色小镇验收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员所送的财务合计价值人民币432万元元。其中:1、为顺利取得混凝土项目,李某1将100万元送给文某哥哥;2、为顺利取得建设项目,李某2请文某帮助,嗣后李某2送给王某100万元,文某从中分的20万元;3、文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在高新技术企业评选事项上提供帮助,张某以66万元的价格转让公司股份(价值77万元)给文某,5年后在文某保留持有股东的情况下,张某将股权转让款退回给文某。4、文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马某取得某项目立项审批,之后文某因被骗而向马某借款50万元,马某出借款项后表示文某无需归还;5、文某为蒋某在立项上提供帮助,蒋某以代付装修费的方式送给41万元;6、文某为赵某在项目落户上提供帮助,文某向赵某结借款30万元,赵某承诺无需归还;7、文某为郭某企业购买排污权提供帮助,嗣后文某应郭某要求投资该公司,郭某承诺若上市失败则投资款转为借款,保底年息10%,嗣后在上市失败的情况下,郭某归还投资款100万元以及支付承诺的利息12.5万元;8、文某为方某的企业获得电费补贴、协调电价事宜上提供帮助,方某赠送茅台酒30瓶,价值7.9万元;9、文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戴某公司业务上提供帮助,戴某为文某妻子支付购买衣服、围巾、玉佩,费用7.5万元;10、文某为董某在项目上提供帮助,蒋某赠送名画给文某,价值3.5万元;11、文某为马某企业在土地租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马某为文某代付机票费用2万元。

(二)法律分析

理清思路:受贿案件的辩护困局常常在于非法证据,能否有效辩护也往往取决于此。

具体到本案中辩护人通过深度研究案卷,根据被指控的11起犯罪,整理归纳了各自的证据。嗣后对证据逐份分析,发现在案证据存在大量瑕疵:(1)多份笔录存在高度重合,甚至错别字、标点符号都完全一致;(2)行贿人供述的行贿金额发生变化,其他证人供述的收款情况也随行贿人供述的变化而同步变化;(3)笔录载明的讯问时间明显过长,且与《提讯提解证》上载明的时间偏差巨大,甚至出现同一证人的2份笔录询问时间重叠的情况;(4)《提讯提解证》上载明的提审人员与笔录记载的提审人员不一致,甚至出现有《提讯提解证》的记录,而没有对应讯问笔录的情况。

另外,部分客观证据形成的时间不合理。例如其中一起受贿行为,检方指控行贿人通过股权转让再回购完成利益输送。但辩护人发现,证明该起犯罪的核心证据《股权转让协议》的形成时间,却是在监察委的办案期间,也就是在被告文某的留置期间。这种情况下,该份《股权转让协议》根本不可能是行贿、受贿双方自愿形成的。

积极行使调查取证权与检方沟通,要求调取讯问录音录像,并就涉案事实、法律定性、在案证据、认定自首等方面,提交书面意见;

进一步行使调查取证权,为后续的有效辩护奠定基础与法院沟通,要求召开庭前会议,并要求证人参与庭前会议,由法庭、公诉人、辩护人向证人发问的方式,核查证人询问笔录是否属实。

案件结果概述

辩护人积极履行辩护职责,公诉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将原本11年的量刑建议,改为6年至7年。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量刑建议,最终量刑为7年。

(三)案例评析

工作效果:本案的办理体现了律师的辩护技巧,对如何突破受贿案辩护困局有借鉴价值。辩护人应深度阅卷主动调取关键证据,核实定罪证据,还原客观事实方能突破辩护困局本案充分体现了当前背景下受贿案件辩护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用以指控职务犯罪的证据质量和侦查机关的取证权能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庭审实质化”的进程中,对辩护律师的阅卷能力、调查取证能力和当庭对质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社会效果:本案被告文某,曾在某省多地任职,在职期间有一定贡献,其受贿一案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辩护人关于本案证据瑕疵、法律认定层面的意见,为本案的适格处置奠定了基础,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形成。本案的最终量刑,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社会效果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