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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一夜情”如何判定是否属于强奸

来源:时间:2025-08-26 10:27

  案例相关信息

案例类型(诉讼或非诉讼): 诉讼

业务类别: 刑事辩护案件代理时间: 2021 年 12 月 6  

代理律师姓名:邰储仕

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

检索主题词: 强奸罪、 一夜情、 酒后发生性行为


  案例正文

(一) 案情简介

2021  7 月某一天深夜,陈某看到一个女子坐在马路边。 因该女子的手机随意丢在地上  陈某善意提醒该女子收好自  己的手机,女子抬头朝陈某微笑,陈某问是否需要送她回家, 该女子告诉陈某 ,其与丈夫吵架  喝了酒不想回家  陈某提  出是否需要送其前往酒店 ,该女子表示同意 ,但要先前往自  己的理发店(距离偶遇地点大概 100 米距离)整理物品    某陪同女子去店中  女子在行走的过程中无异样。到达理发店后  女子独自走进店中  陈某在外等候  十分钟后  女子表示同意 ,携带了一个透明袋子(里面装满 了化妆品  随同陈某一起乘坐网约车前往酒店  到达酒店   因该女子忘记携带身份证出门 ,故陈某与服务员沟通,先将该女子送往房间 ,稍后再来补登记证件  经服务员同意   陈某与女子前往房间入住  陈某预定的房型是一个双人 床商务房  进入房间后  陈某躺在靠近厕所的床上玩手机,而该女子躺在另一侧的床上休息 ,过了一会该女子开始呕吐, 吐完后该女子漱  ,主动挽着陈某的脖子 ,表示很喜欢陈某   并亲吻陈某 ,进而双方发生了性关系 ,后因女子的丈夫发现   女子失联后报警 ,警方在酒店找到女子后 ,女子表示酒后失   忆了  2021 年 11 月 2  日德清县公安局以强制猥亵罪将陈某   刑事拘留  后变更罪名为强奸罪。

(二)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 陈某与女子在酒后发生性行为是否 违背妇女意志 ,是否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需满足以下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

1.客观行为:

行为人使用暴力、 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  敢、 不知反抗状态  在本案中缺乏暴力、 胁迫或其他强制手   具体分析如下:

行为证据链缺失: 女子身体无外伤或挣扎痕迹  控显   示双方互动自然 ,未有陈某对其拉拽或是女子陷入昏迷状态。 陈某未实施灌酒、 诱骗或限制人身自 由的行为 ,全程由女子自主决定前往酒店。性行为中女子主动亲吻、采用 “ 女上位  体位 ,并伴随生理反应(如娇喘 上述行为带有明显的性暗示  与强奸案中典型抵抗行为相悖。

特殊情节佐证自愿性: 女子携带化妆品袋表明其对过夜 有预期  呕吐后主动漱 口、 示好 ,证明其意识恢复清     因陈某服用了  奥利司他 ”药物(排油用途  一般在排泄时将油污排出体外 ,肚子受压可使油污排出 所以该女子采用 “上体位 ”在陈某腹部时  陈某腹部受到了压力 ,导致陈某躺在床上排油 ,进而导致了被子上的大片油污  这是辩护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极为关键的信息之一  随即通 知办案机关保存该关键证据 ,该情节恰恰证明女子为自愿与 陈某发生性行为。

2.主观故意:

明知妇女不同意仍强行发生性关系  而在本案中  陈某  不具备强奸故意 ,具体分析如下: 行为连贯性: 从偶遇到入住酒店  陈某均以帮助者角色介入 ,未表现出预谋或强迫意图;情境合理性:双方互有好感,性行为发生于私密空间内, 符合两厢情愿的常情逻辑。

在判定被害人主观意愿时 ,被害人陈述是重要的证据, 但因其真实性有待确认 ,仍需结合其他证据 ,依据一般情理 对被害人的真实意愿作出推论这些证据主要包括: 双方当事 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性侵前的互动; 被害人特殊的身体状况; 被害人在性侵过程中及之后的言行举止  以及与犯罪嫌疑人 的互动情况。

3.违背妇女意志:

性行为发生时妇女明确反对或处于无法表达真实意愿 的状态  而本案中  具体为酒精影响与女子意志认定:辩护人通过陈某供述中得知办案人员对女子的血液酒 精含量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为 60mg/100ml  未达醉酒标准: 该数值仅属 “饮酒后  ,未导致认知能力丧失  这是辩护人 在本案中发现的另一关键性  突破点  ,直接影响了案件的 走向  单纯酒后发生性关系不能推定违背意愿  需结合其他 证据综合判断  而本案中女子的事后反应是极为不正常的  在办案人员到场时未呼救或指认强奸 ,与受害人常见应激反 应不符  在事后办案人员对其询问过程中 ,其表示什么都记 不清了 ,这更符合一夜情之后想隐瞒出轨事实而做出虚假的 陈述。

综上所述 ,辩护人通过对强奸罪构成要件结合本案实际 情况进行分析 ,认为陈某不构成强奸罪 ,并向办案单位提交 了法律意见书。

(三) 案例评析

在办理本案过程中 ,辩护人主要面临以下两个方面判断:

1. “酒后自愿    醉酒无意识  的界限:

司法机关需严格区分饮酒后意识清醒与醉酒丧失认知 能力的状态 ,避免片面以饮酒事实推定违背意愿  我国对于       驾的    BAC(      度)  80mg/100ml 为醉酒驾驶,但性犯罪中无直接对应阈值。但是 我们可以从意识状态分级中判断受害人是否具有性自主权,一般而言 0.01%~0.03%:最小影响,可能轻微放松。0.04%~  0.06%: 轻微兴奋  注意力和判断力可能开始下降  0.07%~  0.09%: 反应时间显著降低  许多国家视为酒驾  0.10%~  0.15%:严重运动障碍,言语不清。0.16%及以上:严重醉酒, 可能恶心、 呕吐或失去意识  而本案中女子每分升血液中酒  精含量仅为 0.06g  该程度不足以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丧失性  自主权。

2.  一夜情    强奸  的司法认定困境:

双方关系暧昧、 性行为自愿性存疑时 ,应重点审查性行   为发生时的即时意愿表达 ,而非仅凭他人事后报案反推     们在区分判定上述案件时应关注性的动态性和性自主权的   完整性 ,女子是否自愿性的持续性要求和性同意力的即时性   判断  在证据方面重视私密环境下证据链的构建    一夜    ”多发于私密场所,缺乏第三人的见证 ,常形成  一对一  的证据 ,进而导致证据僵局  我们应当着重案发前互动、    行为过程、 事后反应等证据综合进行判断双方性行为是否自     而在主观明知方面  重视客观行为推断主观故意 ,体现    “半推半就  型案件中的关系基础、 行为细节及事后的态   度等  最后是避免道德评价干扰法律上的判断  出轨属于道   德谴责范畴  而强奸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  二者不可混淆。

通过撤销不构成犯罪的案件 ,有助于向社会公众明确法律的 评价标准 ,避免公众因情感因素或认知偏差产生  出轨即犯   的错误观念。

       在涉性侵案件中  既要严厉打击犯罪 ,亦须避免因性别偏见或道德审判导致冤错案,同时也避免因社会对  一夜情  的道德评价进而间接影响司法判断  本案中 ,辩护人通过抽   丝剥茧地发现案件的疑点 ,从细节中挖掘出真相 ,寻找证据   予以证实 ,结合法律法规及日常生活经验对陈某与女子的互   动细节、 客观证据链及法律逻辑的严密论证 ,直接影响案件   的走向 ,共同构成了撤案决定的正当性基础  本案的成功经   验也提示我们 ,有效的辩护不仅需要熟悉法律规定 ,更需要   具备从海量案件证据中发现 “金子  的敏锐嗅觉  以及将细   节转化为论证体系的专业能力 ,这是刑事辩护艺术的精髓所     同时  陈某涉嫌强奸案件最终被德清县公安局以没有犯   罪事实为由撤销案件体现了办案机关对强奸罪构成要件的   严格把握  彰显了 “疑罪从无  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