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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律协处字【2019】第1号湖州市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决定书

来源:时间:2019-04-01 00:00

被处分人:周旭涛,男,汉族,1977年10月23日出生,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5200410443251。

2019年3月18日,湖州市司法局对周旭涛涉嫌妨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作出湖司罚(2019)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周旭涛停止执业十个月的行政处罚。

湖州市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13年7月31日,徐忠伟因合伙协议纠纷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张连松,要求支付股权转让余款1056万元及违约金500万元。张连松等人为赢得官司,指使唐阳于同年9月伪造债务支付清单、新机组应付款明细等,并在欠款未付的情况下,周旭涛帮助张连松等人让债权人在领款人栏签字,后将伪造的证据提交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代理张连松提起反诉。2014年8月22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浙湖商初字第16号一审判决。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上诉。2014年11月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2014)浙商终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上诉。又查明:2016年9月3日和9月7日,先后有2名证人在德清县公安局办案中对周旭涛参与张连松妨害作证的违法事实提供证明和辨认。2016年9月20日,德清县公安局对张连松涉嫌妨害作证立案调查,同时对周旭涛参与伪造证据进行调查,并于2017年11月7日对周旭涛涉嫌妨害作证予以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3日,德清县人民检察院对周旭涛作出德检公诉刑不诉〔2018〕158号不起诉决定书,同时向德清县司法局发出德检公诉建〔2018〕29号检察建议书,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对周旭涛涉嫌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理。

本会认为,周旭涛帮助张连松等人伪造证据材料,并在明知证据伪造的情况下代理参加诉讼活动的行为,妨碍、干扰了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周旭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六)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17年1月8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业处分。

本会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周旭涛中止律师会员权利十个月的行业处分。中止会员权利的处分期限相应于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



湖州市律师协会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