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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司罚决字〔2019〕第3号湖州市司法局处罚决定书

来源:时间:2019-10-24 09:00

当事人: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统一机构信用代码:31330000589032127E ,住所:湖州市安吉县递铺镇九龙路(浒畔居)4幢办公07室。

根据安吉县司法局报告和调查发现,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在代理案件中涉嫌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一案,本机关已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现查明:1、2017年11月14日,安吉县税务机关因检举人举报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存在偷税行为对该律所立案调查,认定该律所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现金、个人银行帐户等收款未入账形式收取法律服务费收入,共计944283元(含税)未进行纳税申报。安吉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安吉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分别于2018年7月17日、2018年7月18日对该律所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

2、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未统一收取费用、未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涉及案件收费265笔,共计944283元。其中,通过增设的个人银行帐户(尾号55388)收取律师服务费,未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未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涉及汇入转入13笔,现存199笔,金额共计344983元;统一收取费用后入单位账户,但未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涉及案件53起,金额59930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安吉县司法局关于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涉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报告等材料、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2015-2016年未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案件表、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学志尾号55388卡分户明细对账单、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2017年和2018年的银行存款日记账、湖州市司法局关于对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学志的三次调查(询问)笔录、原出纳泮曼华的调查(询问)笔录、黄灵律师的调查(询问)笔录、卢丹律师的调查(询问)笔录、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关于2015-2016年度业务收费未开具发票问题的自查报告等;安吉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对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对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的税务处理决定》等材料,安吉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且能相互印证。

本机关认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未统一收取费用、未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涉及案件收费265笔,共计944283元。该律所违法行为期间,虽落实了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但未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未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

该行为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违反规定不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情形,违反了《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并如实入帐,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局于2019年8月15日向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该律所于2019年8月15日提出听证申请,2019年9月29日撤回听证申请。

鉴于该律所已于2017年1月1日开始停止了违法行为;律所违法行为期间,该个人银行帐户由律所财务管理,经费用于律所支出;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现根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二)项、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21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处五万元的罚款。停止执业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缴至安吉县司法局;自收到《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的本局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州市司法局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