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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信息网络平台成功承办《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全国首例跨境离婚案件

来源:时间:2022-02-28 09:43

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侨居国外无法参与庭审,诉讼应当如何进行?

2021年10月中旬,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徐益明律师、宋哲昊实习律师受一名侨居海外当事人的委托,接受了一起跨境离婚案件。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就当事人提出的如何授权委托律师在国内进行离婚诉讼,因委托人侨居海外无法亲自参与庭审是否影响诉讼等问题详细地向当事人进行了解答,同时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就通过邮件向当事人发送了委托协议书、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等必要文件,并告知当事人该委托协议书除须本人亲自签字外还依法须提供当事人侨居国使领馆证明。

承办律师收到当事人邮寄的授权委托材料后,正恰逢《民事诉讼法》修改出台,于是积极联系法院希望能够借助信息网络平台对该进行审理。由于境外的一方当事人无法登陆官方在线诉讼服务平台,法院在依托现有《民事诉讼法》规定、听取承办律师的建议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于2022年元旦后于德清县某共享法庭通过微信建群、群视频认证的方式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当庭作出调解协议,解除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

律师说法

近年来由于疫情的影响,导致侨居国外的我国公民想要利用司法手段保障自身权益变得极为困难,因此《民事诉讼法》对通过在线诉讼平台进行了诉讼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指明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较于之前发布的法〔2020〕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有所不同的是,对于信息网络平台的要求不再局限于必须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在线诉讼平台,而是扩展到了公民日常使用的信息网络平台。

除此之外,侨居国外的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到场的,需要委托代理人进行代理的,除一般委托手续外还需提交由所在国使领馆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

《民事诉讼法》新增第16条后,极大地提高了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当事人参与庭审的便利度,从根本上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法条链接

新增:《民事诉讼法》第16条 经委托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59条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民事诉讼法》第62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