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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合同无效——朱聪聪(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

来源:时间:2021-03-30 15:12

案例简介:

2014年8月8日,占阿惠与湖州市南浔翔龙电机厂(以下简称翔龙)签订出让协议,翔龙将占地2.98亩及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厂房以总价120万元出让给占阿惠,占阿惠将厂房场地租于他人使用。2015年8月8日,占阿惠与翔龙重新签订转让合同,约定翔龙将该厂的土地及厂房东以辽西村村委西以毛加生老板南为振浔路为邻面积为2.98亩转让给占阿惠,厂房及土地转让价为120万元,占阿惠签订合同后一次性现金付清,另约定本宗地上的附着物包括车间办公楼振浔路街面房变压器等等以实物为准。2018年2月27日,原、被告于2015年8月8日签订的转让合同被本院判决确认无效,2018年5月29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出让协议签订后,占阿惠对厂房进行整修并搭建了简易房。2017年上半年,占阿惠对上述厂房进行装修。后因南頗塘南岸旧城改造工程需要,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厂房征收。2017年7月,湖州南创业测绘信息院有限公司出具案涉厂房各幢各类建筑面积三土石方方量测绘报告,载明共7幢建筑物,合计实测地上总面积为1365.68㎡。2017年9月19日,浙江国信房地产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对案涉土地、厂房出具估价报告单,载明案涉土地、厂房总补偿金额为1732626元。嗣后,占阿惠、被告罗某、案外人沈国锋与南浔镇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协议,载明案涉土地面积为1986.67m,建筑面积为1365.68m;非住宅房屋补偿827713元,装修补偿170107元,不可移动附属物补偿126886元,土地补偿607920元,临时安置补偿51683元,搬迁补偿58627元,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助215345元,按时签约奖励57425元,按时搬迁奖励57425元,按时间段签约并搬迁再奖励100000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71782元,合计为2344913元。双方对拆迁赔偿款分配协商未果,纠纷成讼。另外,翔龙系个人独资企业,罗某系投资人。

主要问题:

1、湖州市南浔翔龙电机厂将占地2.98亩及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厂房以总价120万元出让给占阿惠,占阿惠将厂房场地租于他人使用,但是双方于2015年8月8日签订的转让合同被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2018年5月29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2、出让协议签订后,占阿惠对厂房进行整修并搭建了简易房。2017年上半年,占阿惠对上述厂房进行装修,支出巨大,因出让合同被确认无效,占阿惠无法向拆迁办直接要求拆迁款,导致占阿惠的损失巨大,并且双方一直无法协商。

案件结果: 

1、限被告湖州市南浔翔龙电机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占阿惠各项赔偿款548435元(即被告湖州市南浔翔龙电机厂与南浔镇政府签订的补偿协议中应得的补偿款中的548435元归原告占阿惠享有);

2、被告罗小荣在被告湖州市南浔翔龙电机厂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承担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效果或影响:

现在是法治社会,我们的生活很多方面都与法律紧密联系,因此我们应该学习法律或向身边法律专业人士请教,本案就是很明显的例子,以厂房转让抵偿借款,出借人认为有保障,殊不知转让合同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最后才会有后面的纠纷与诉讼,故希望人人能够遵循法律办事,恪守诚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