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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案例(返还彩礼)

来源:时间:2021-08-30 10:07

关键词:返还彩礼

案件类型:婚约财产纠纷

办理方式:诉讼调解

服务团队(律师):周蕾律师

案例简介:

沈某与吴某于2020年年初确立恋爱关系, 2020年9月双方开始商量结婚的相关事宜,并给付女方彩礼78800元、黄金五万余元(包括钻戒、对戒)、红包 、手机等,但是后来在相处及商谈结婚的相关事宜时,发现双方的感情基础不深,了解不够,性格不合,经双方调整也都无法包容和谦让,为此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女方返还聘礼及金首饰,以及其在恋爱期间为女方购买手机等支出的1万余元,女方不同意返还。男方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女方返还上述聘金等财物。


主要问题:双方纠纷的争议点系彩礼及恋爱期间赠与财物的返还问题

 

【调解经过】

案件结果:1、女方返还男方彩礼5万元并返还全部首饰

 

案件分析:

关于为达成婚姻目的给付彩礼的返还问题,法律有明确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按照上述规定,本案属于情形(一),男方是有理由要求返还彩礼的。关于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返还问题,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可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撤销权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且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当受赠人不履行该约定的义务时,赠与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恋爱期间友好赠予一般财物,该赠与的财物已交付,且双方未就当初的赠予约定有关义务,故不符合法定撤销的情形,现沈某主张要求返还该赠予财物缺乏法律依据,除非能证明该赠与的财物也属彩礼性质。

鉴于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且女方情绪激动,开始“旧事重提”,随后双方相互“指责对方”,不宜继续面对面协商。法官釆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分别对双方做思想工作。首先对女方进行说服疏导: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与男方尚未登记结婚,原则上应该将所收的聘金及贵重物品返还给男方。至于“谁提出解除婚约谁就承担不利后果 ”这一民间习俗并不能对抗法律规定,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对于女方所称在订婚及筹备结婚的操办上所花费的费用,可予酌情支持。在法官释法说理下,女方答应返还一部分聘金和首饰。随后法官对男方也做了大量的工作:虽然依照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有权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但法律规定的是“支持”并没有明确规定系全额返还,实际案件中要考虑多重因素,具体到本案:1、女方在准备婚嫁过程中支出了必要的费用,应酌情予以考虑;2、双方在谈婚论嫁时,男方突然提出退婚对女方也有一定的精神伤害。

法官对男方释法说理后,又重点从情感角度出发对其谈心,最终男方同意女方返还部分彩礼。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郑某返还沈某聘彩礼5万元和金首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