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相关信息
案例类型(诉讼或非诉讼):诉讼
业务类别: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
案件代理时间:2023年8月—2024年6月
代理律师姓名:徐海峰
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
检索主题词:金融衍生品、远期、期权、外贸、套期保值、汇率中性、风险告知、损失
二、案例正文
(一)案情简介
某某银行工作人员走访D公司,2021年8月双方签署《会谈纪要》,明确D公司年出口量约1000万美元,为套期保值需求办理衍生业务。次日,D公司出具《企业遵守风险中性声明函》,并在同日签署《金融市场业务风险揭示书》并交给某某银行工作人员,经D公司索要后,于2022年11月交付复印件。
2021年9月,双方签订《金融市场业务主协议》后,某某银行将该主协议带回。经润D公司索要后,于2022年11月交付原件。
2021年9月至2023年8月,D公司通过网银操作与某某银行开展16笔金融衍生品交易(5笔远期、16笔期权),交易金额总计725万美元。2022年、2023年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剧烈波动,期间某某银行通过电子邮件、网银系统、微信等方式推送汇率信息,并提示D公司部分交易可零成本平盘,但D公司未采取止损措施。
2022年11月,D公司起诉某某银行,主张某某银行未充分提示风险导致其损失,要求某某银行返还已付款项434855元及利息。2023年8月,某某银行反诉称D公司未按约履行交割义务,要求D公司支付已垫付的平盘应付款1742922.87 元及利息。经一审和二审,判决驳回了D公司的全部诉请,判决D公司支付某某银行应付款人民币1742922.87元以及利息(按LPR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法律分析
1、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1)某某银行是否具备金融衍生品交易资质;(2)涉案金融衍生品的性质如何认定;(3)《金融市场业务主协议》格式条款是否无效;(4)某某银行是否尽到适当性义务;(5)D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责任。
2、法律适用和分析
(1)某某银行资质:某某银行取得总行授权并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报批后开展涉案业务,具备合法资质。
(2)涉案金融衍生品性质:客观上,D公司年出口量1000万美元,有“套期保值”需求。主观上,D公司所出具的《中性声明函》,明确其知晓购买涉案产品基于风险中性原则。故涉案金融衍生品属于“套期保值”性质的外汇衍生品,并非理财产品。
(3)格式条款效力:基于《主协议》中内容的公平性、关键条款的加粗提示、场外交易结构的特殊性、双方实际履行中的权利义务平衡等,D公司享有收取期权费、获知汇率变动和市场走势、争取有利于自身的汇率、自主决定交易等权利。法院认定《主协议》不存在无效及不生效的事由。故《主协议》合法有效,对D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4.某某银行的适当性义务:通过前期访谈、交易风险说明、持续性信息回复,某某银行做到了解客户、了解产品以及销售与客户承担风险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并且某某银行通过前期尽职调查与风险告知、协议签署与加粗提示以及交易过程中的持续性风险披露,向D公司已尽风险提示义务。虽然某某银行存在文件交付瑕疵与简化沟通表述的情况,但且某某银行交付上述协议和风险揭示书时,尚有13笔产品未到期,故某某银行的上述行为不能否定其已在产品交易的全过程中,履行了相应的告知说明义务;且由于涉案金融衍生品属于中风险产品,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标准可低于高风险产品,故可以认定某某银行基本履行了适当性义务。
5.D公司的支付责任承担:首先,基于D公司的自主投资决定和既往投资经验,D公司应自负投资风险。其次,涉案交易设计符合汇率避险的合同目的,满足“套期保值”的交易需求。最后,现所有交易均已到期,D公司除自己履行和平盘的几笔交易外,对其余交易既未接受某某银行的建议进行提前“零成本平盘”,也未在到期日主动履约或平盘,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评析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全球经济的不断变化,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中得到了广泛地应用。本案所涉争议系因2022年美元升值,客户为牟取更高收益恶意违约而引发的纠纷。在本案审理中,法院充分考虑涉案产品性质,确认银行适当性义务履行标准,对类案裁判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
首先,涉案外汇衍生产品并非理财产品,是国家提倡的、套期保值的外汇衍生品业务。汇率风险中性,是指企业把汇率波动纳入日常的财务决策,聚焦主业,尽可能降低汇率波动对主营业务以及企业财务的负面影响,以实现预算达成、提升经营的可预测性以及管理投资风险等主营业务目标。国家鼓励银行为企业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其套期保值需求相一致的外汇衍生品业务,通过签署风险中性声明函、定期推送信息等方式,提示企业遵循“保值”而非“增值”为核心的汇率风险管理原则,引导企业聚焦生产经营,固本培元增强抗风险能力。
其次,充分举证D公司具备真实结汇需求,金融衍生产品服务于公司真实出口贸易结算。某某银行通过D公司从2012年取得“对外贸易经营备案”、“进出口信用资质”,通过海关数据和D公司提交的财务数据证明公司每年出口量在1000万美元远远大于购买的远期290万美元、期权435万美元,未超出真实需求背景所支持的实际规模。
再次,充分举证通过多渠道、多方面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从业务开展前、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在美元汇率上涨后等多角度证明。另外,通过庭审发问查明D公司曾在其他银行购买过远期;通过举证2012年至今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图证明涉案产品所受风险系D公司可预期范围内,把该两项作为某某银行的免责事由。
最后,D公司不存在亏损。案涉期权产品服务于公司出口贸易结算,是为了锁定远期结汇时的美元汇率以进一步提升订单收益,或者为避免出口订单中的美元应收款在到期日发生汇率波动风险。在该交易结构下,对于衍生品的定价是公司在考虑结汇日汇率的基础上作出的决定,其选择的结汇汇率以及期权执行价格,必然高于订单保本所需的汇率。因此,不论期权到期时美元价格如何快速上涨,公司以约定执行价格结汇,都能保障出口订单项下是盈利的。
启示:“当前定约,未来履行”是金融衍生交易不可忽视的特征,究其本质是具有价值性的合约,但是因为其产生的初衷并非实现简单的等价交易,而是一种金融风险防控工具,所以对其公平性的考量不应仅仅局限于本案所谓交易的盈亏,而是应以商业风险自担原则作为判断标准。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对金融衍生产品有充分了解,能为承办法官产生的疑问进行及时、专业解答。这一案例不仅丰富了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的司法实践,也为金融行业的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