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业务研究

醉驾入刑认定标准如何掌握?

来源:时间:2013-09-26 00:00

醉驾入刑认定标准如何掌握?

 

案情:

    2012年7月,刘某某饮酒后,超员驾驶小型轿车造成同车三人受轻伤的交通事故。刘某某于当日被抽取两份血样,经湖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刘某某第一份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4mg/ml;后刘某某申请重新鉴定,第二份血样中,乙醇浓度为0.88 mg/ml。公诉机关认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特向法院提起公诉。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最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探讨:

    虽然这只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但其中的一个问题却值得我们探讨:即关于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乙醇浓度的检验方法的适用问题。

    在本案中,对于刘某某的血样前后进行了两次检测,但是前后两次检验适用的标准并不相同。第一次血液检验报告是按GA/T105—1995标准方法进行检验所得出的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4mg/m。第二次血液检验报告则是按GA/T842—2009标准进行检验所得出的乙醇浓度为0.88 mg/ml。而之所以能适用两个检测标准是因为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测》(GB19522-2010,公交管[2011]51号)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及醉酒后驾车时血液的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105或者GA/T842规定。

    但我们需了解GA/T105—1995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1995年6月12日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其全称是《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正丁醇、异戊醇的定性分析及乙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方法》。该标准前部第1项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明确:“本标准适用于低级醇类、醇性饮料中毒或中毒死亡者的血液和尿液中乙醇……的定性分析及乙醇……的定量分析。”

    本案是一个酒驾案件,对刘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显然不应当适用该标准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和检验。公安部在2009年7月27日发布了GA/T842—2009标准,于2009年12月1日实施,全称为《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这一标准明确规定适用于道路交通执法活动中对人员血液中酒精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这两个标准适用的对象不同,相应的在检验过程中的方法、试剂、仪器、设备也不相同,其检验结果也是失之毫厘、谬之千里。这也就是为什么在该案中两次检测结果相差如此之大。

     所以,无论是从标准颁布的新旧性,还是检测方法的专业性来考虑,我们都认为用GA/T842—2009标准来检测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乙醇浓度所得出的结果才是更精准的。而在本案中如果第一次检验也适用GA/T842—2009标准,所得出的检验结果会不会大不一样呢?如果第一次检验适用GA/T842—2009标准,检测出乙醇浓度低于0.80 mg/ml,则对于整个案件的定性都会发生改变,这是完全有可能的!因为从两次不同的检测的差值为0.26 mg/ml,如果说在乙醇浓度为0.88 mg/ml的基础上再减掉0.26 mg/ml的误差,就只有0.62 mg/ml,就达不到醉洒驾驭的标准了!

    通过该一案件,结合我们的实际,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乙醇浓度的具体检验方法是否能够采取统一的检测标准,从而以避免类似的问题再度发生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浙江金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