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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新保障——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来源:时间:2013-11-06 00:00

 

201310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修改内容涉及面广,亮点颇多。例如:在网络购物等新型购物方式中,赋予消费者对以远程购物方式购买的非不宜退货商品的七日反悔权;针对商家的消费欺诈行为,在惩罚性赔偿方面,由之前的“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且规定了最低的赔偿数额;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设置了理论上的规定,但实践性不强,仍需日后补充等。

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后,如何维权是消费者面临的首要问题。根据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一般的处理方式,消费者会先自行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消费者协会出面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然而,这些方式往往因为商家的不配合,证据的难以收集,受损数额少但维权成本高等因素,导致消费者难以维权。消费者作为消费活动中的弱势群体,新修改的《消保法》为其开通了一条更加便捷的绿色通道,特别在以诉讼方式维权中,可操作性尤为显著,以下进行简要分析。

第一,诉讼主体的扩大。

新《消保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以下公益性职责:……()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依据现行的《消保法》,消费者协会无单独以其组织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为消费者维权的诉讼。然而,近年来,群体性消费事件频发,消费者因势单力薄,举证困难,且维权成本高等因素,难以通过诉讼途径保障合法权益。新《消保法》针对群体性消费事件,赋予消费者协会诉讼主体地位,消费者可请求当地消协直接提起公益诉讼。

另,根据新《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权益受侵害时,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此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即在诉讼中,网络平台如出现以上情况,消费者可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及相关销售者、服务者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举证责任倒置。

新《消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证据规则,举证方式为“谁主张、谁举证”,但对作为交易行为中的弱势群体消费者而言,他们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举证住往非常困难。新《消保法》让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破解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仅适用于“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且有六个月的规定期限。

希望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未来的交易实践中,能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坚强后盾。

 

浙江兴熙律师事务所

2013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