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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小产权房如何分割

来源:时间:2014-10-28 00:00

    小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非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即一些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以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筑的房屋,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商品房产权。因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不同,其表现形式亦是多种多样,有在宅基地上建造产生的,有因旧村改造而拆迁安置产生的,也有因赠与、继承或者购房协议产生的等等。而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亦不得租用、占用集体土地开发房地产。因此可见,我国法律法规禁止小产权房因买卖、交易而发生物权的变动,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耕地。

    那么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共同购置的小产权房屋该如何分割呢?法院一般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对小产权房的物权不作分割,而是对该房屋的财产权益进行分割。这是因为小产权方同样也是“房屋”,其使用性质与其他可自由交易的大产权房屋任何差别。

    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中,对房屋的争议往往最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规定是针对具有合法产权的商品房,而小产权房是无法取得商品房的产权的。因此法院在处理这类小产权房案件时,往往对该房屋本身具有的财产权益进行分割,由离婚双方对争议的小产权房的市场价进行议价,若议价不成还可以通过相关途经进行价值评估,由使用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