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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工作12小时?劳动者有话说(浙江大德律师事务所)

来源:时间:2021-05-30 15:32

在多数劳动者对劳动时间的概念认知,基本知晓,每天正常工作时间应为八小时。但依旧有多数用人单位以工作安排要求或处于管理者的高度强行要求劳动者增加每日工作时间,并在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每月加班费已全部包含于每月发放工资中。基于此,多数用人单位认为已可高枕无忧。但却出现了劳动者要求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额外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很多案例。那么,超过劳动时间,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符合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呢?下面,小编以案例形式跟大家来聊聊今天这个事儿。

 

案情简介

任某系某婚庆礼仪策划公司(下称婚庆公司)的员工,双方于2018年4月12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正式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合同约定,任某自愿服从公司加班时间的安排,且认可每月加班工资已计入合同约定的每月基本工资中,不再另行安排发放。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婚庆公司业务异常兴旺。故,任某基本每天工作时间都长达12小时(有指纹打卡机记录的时间)。至2018年9月11日,任某认为,婚庆公司要求员工加班时间过长,已严重违法相关法律规定,故向婚庆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认为,加班工资并不包含于每月基本工资中。在双方就上述问题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任某一纸诉状诉至当地法院。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六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结合上述法律依据,很显然,婚庆公司要求任某每天工作时间达12小时,已然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最长加班时间。其行为显然已经违反现有法律的强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六款之规定,任某当然有权提出离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据此,任某主张婚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显然符合现有法律规定。同时,对加班工资,应以实际产生的加班时间按时计算加班工资。故,任某主张婚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加班工资均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支持。

 

律师提示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显然大家已经对严重违法要求加班的情形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法律上的认知已经有了自己的答案。故,在此小编一边要提醒广大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强行要求劳动者违法超时加班时要勇于对此行为说不。同时,另一边也需要提醒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在法律允许的加班时间范围内协商加班并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反之,给用人单位带来的必将是不断的讼累及高额的人力成本支出。客观、合法处理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才是处理用工关系的根本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