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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取证专用介绍信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来源:时间:2020-09-08 17:21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实施细则》(湖司〔2020〕28号),规范律师调查取证专用介绍信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调查取证专用介绍信用于《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实施细则》所列事项的调查取证。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用各律师事务所原使用的介绍信。

第三条 律师调查取证专用介绍信由湖州市律师协会统一印制并编号,全市各律师事务所申领使用,并负责管理。

第四条 律师调查取证专用介绍信须在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立案审批后方可开具,存根联与外用联填写一致,填写完整后盖章。

第五条 律师调查取证专用介绍信不得用于与委托无关的事项,严禁以获取不当利益为目的,滥用调查取证权假公济私。因违规使用造成的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申领律师调查取证专用介绍信时,按册交回存根,以备核查。律师事务所、律师违规使用律师调查取证专用介绍信的,依据相关规则予以行业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